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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索 引 号:MB1563905/2019-0005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2022-12-05 发布日期:2022-12-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溧阳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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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溧阳市农业农村局各行政科室及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局各单位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政府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关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溧阳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局各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局各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市农业农村局主要工作职能,内设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服务承诺,局领导分工和联系方式。

(二)局属事业单位工作职责,联系电话。

(三)涉农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四)农业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法定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手续、办理结果、收费标准和前置条件等。

(五)全市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贯彻实施国家农业政策以及技术创新和改革改制等重大事项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

(六)突发疫情通告,农产品安全监督情况,行政许可和行业监管情况。

(七)行政预算和专项资金安排和执行情况。

(八)行政举报、信访投诉的地点、联系方式、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依据与结果等。

(九)依法废止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十)局机关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应当在溧阳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公布。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政务公告栏、公示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再作决定: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认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

(四)进行专题调研;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条  对未列入主动公开的事项,公开权利人可以申请公开,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20日内审定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禁止公开的内容。决定公开的,可以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以下程序:

(一)局行政科室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拥有单位)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分工,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

(二)信息拥有单位在将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前应对照国家保密局有关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

(四)信息拥有单位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第十三条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立即更新。政务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立即更正。

第十四条  局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负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监督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并负责实施。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检查。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溧阳市农业农村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请求赔偿。

第十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溧阳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溧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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