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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信函或当面等方式收到的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条 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原则
1.及时办理原则。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于可能公开的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2.准确适用原则。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我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
3.一事一申请原则。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4.涉密审查原则。负责制作信息的科室(单位)对拟提供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意见,局保密部门要进行保密审查,局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5.便民高效原则。进一步拓宽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微信公众号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一步完善档案室等设施,以利公众及时完整查阅获取公开信息。对于不属于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理解。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条 信息公开申请的收集
(一)局办公室设专人定期查阅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栏目,于当日查收公开申请。
(二)如申请人通过信函等方式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办公室统一签收后于收到申请的当日转交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经办人员。
(三)依申请公开经办人要建立工作台账,详细登记申请人姓名、申请内容、申请时间、处理科室及答复时间,以便及时调度查阅相关情况。
第五条 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局办公室公文收发员应及时收取信息公开申请信函,原则上收取后当天径送政府信息公开经办人员办理,不得延压。
(二)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经办人员接到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第一时间受理,并根据局内职责分工,提出初步分办意见,明确完成时限要求,形成依申请公开处理函。所有依申请公开处理函一律按急件办理。
第六条 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申请内容涉及多个科室时,由依申请公开内容较多的科室牵头汇总答复意见。
(二)申请公开答复,应充分征求局法律顾问意见。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经办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保密部门责任人、法制部门责任人、保密法制部门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对政府信息告知书的答复意见进行审核。
(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经办理单位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经办人员通过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四)如申请人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申请,则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经办人员需在答复申请人后,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填报处理结果。
第七条 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经办人员在答复期限前3天需对该依申请公开事项和承办科室(单位)进行督办和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