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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医学科技创新步伐,实施“科技兴卫”战略,促进我市医学科技进步,加快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现将《溧阳市卫生健康科技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卫生健康局 溧阳市财政局
2019年9月30日
溧阳市卫生健康科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我市“科技兴卫”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卫生健康科技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分级奖励原则,奖励经费来源于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年度预算安排的卫生健康科技教育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以溧阳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第一完成团队或个人。团队奖项由项目负责人按参加人员的贡献大小分配奖金。同一获奖项目就高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
(一)国家级(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特等奖120万元,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60万元,三等奖50万元,其他国家级科技成果将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二)省(部)级: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4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其他省(部)级科技成果将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三)市(厅)级(江苏省医学科技奖):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其他市(厅)级科技成果将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四)县级: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六条 新技术引进奖奖励标准:
(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医学新技术引进: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6万元,三等奖5万元;
(二)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医学新技术引进:特等奖6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
(三)溧阳市卫生健康局医学新技术引进:特等奖3万元,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0.8万元。
第七条 科研项目奖励配套标准:
(一)国家级立项奖励:重点项目30万元,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10万元,其他国家级一般项目8万元,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小额资助项目6万元,立项下达奖励标准的50%下达,如期通过验收下达奖励标准50%;
(二)省(部)级立项奖励:重点项目8万元,一般项目6万元,立项下达奖励标准的50%下达,如期通过验收下达奖励标准50%;
(三)市(厅)级立项奖励:重点项目3万元,一般项2万元,立项下达奖励标准的50%下达,如期通过验收下达奖励标准50%;
(四)县级立项奖励:重点项目2万元,青年项目1万元,指导性项目0.5万元,立项下达奖励标准的50%下达,如期通过验收下达奖励标准50%。
第八条 重点学(专)科和重点实验室奖励标准:
(一)建成国家级重点学科(创新团队)和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个,建成省级重点学科(创新团队)和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个,建成常州市级重点学科(创新团队)和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个;
(二)建成国家级重点专科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个;建成省级重点专科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建成常州市级重点专科一次性奖励5万元/个;建成溧阳市级重点专科一次性奖励3万元/个。
第九条 镇(区)卫生院特色科室奖励标准:
建成省级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特色科室一次性奖励5万元/个,市级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特色科室一次性奖励2万元/个。
第十条 人才奖励标准:
对获得各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杰出人才等荣誉称号的个人;获得各级重点人才培养工程对象,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酌情配套奖励。
第一执业注册点是本市医疗卫生单位取得硕士生导师、博士导师资格并开展带教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
第十一条 论文专利奖励标准:
(一)被SCI收录的论文按照影响因子每1.0奖励1万元/篇,被MEDLINE收录的论著6000元/篇,在中华系列杂志上(中华医学会主办)发表的论著5000元/篇,其中临床经验、综述奖励3000元/篇,个案、短篇报道2000元/篇;
(二)主编公开出版的医药卫生类科技专著500元/万字(译著减半),参与章节编写的300元/万字(译著减半),卫生科普类专著300元/万字;
(三)国家发明专利3万元/项,实用新型专利3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2000元/项。获国家专利、PCT国际专利和其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奖项将给予相应奖励。
(四)举办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万/个、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5万/个,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5000元/个,协办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5000元/个。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重大科技奖项,将由市卫生健康局研究决定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本奖励办法建立相应激励机制。
第三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一经查实,立即撤消奖励并追回奖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奖项,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