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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涉案产品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溧市监案字〔2019〕009号
生产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案
溧阳市新昌国宝新型建材厂
陈角保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99.4元,处罚款19789.2元,合计20888.6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
溧市监案字〔2019〕010号
溧阳市润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胡阿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99.4元,处罚款20989.5元,合计22188.9元
溧市监案字〔2019〕012号
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壳聚糖宫颈贴案
溧阳市洪德商贸有限公司
伍雄飞
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壳聚糖宫颈贴
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2、没收违法经营的壳聚糖宫颈贴900片,3、没收违法所得16800元,4、罚款11000元,合计278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
溧市监案字〔2019〕016号
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钱志伟
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罚款五万元
溧市监案字〔2019〕008号
实际餐饮场所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地址不一致案
溧阳市乡美丽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韩玉魁
当事人经营实际餐饮场所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地址不一致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