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涉案产品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溧市监案字〔2019〕021号
生产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案
溧阳市步阳新型建材厂
胡元春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给予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2、处罚款304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合计328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
溧市监案字〔2019〕025号
溧阳市宏强新型建材厂
黄汉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给予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2、处罚款22110.86元;3、没收违法所得1889.14元,合计24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