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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9日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本局提出申请,经本局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向本局提出;公开权利人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中国溧阳”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栏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选择受理部门并提交申请。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申请,本局电子邮箱:506461352@qq.com;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四条本局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本局根据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局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七条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局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条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本局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本局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本局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开权利人认为本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原则。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保密“自审送审终审”三审制度。即拟公开信息科室、局保密审查员、分管局长分别对拟公开的文件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自查、复核和认可。
三、下列信息禁止发布:
1.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2.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3.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六、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全局依法行使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对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科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给当事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
1、个人被发《告诫书》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优秀、先进。
2、科室被发《告诫书》二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评为先进科室。该科室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科室)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7日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7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