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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基本建设
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局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保障各类基本建设工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溧阳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机关、派出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及江南春商城办公场所和相关公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等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立项工程和非政府立项工程。
第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的内容包括: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建设监理、竣工验收、审核审计、结算和后期管理。
第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市场开放,必须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基建工程管理、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局基本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基建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控制及监督。主要职责有:
(一)审查办公环境总体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并对年度计划、建设规模等重要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对单位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提出建设性建议或方案,并按规定向局党委会进行汇报;
(三)监督检查具体工程项目的实施,检查工程项目执行的管理程序、质量保证措施、合同履行情况及资金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协调和解决基建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局基本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实施全局政府立项建设项目和非政府立项项目,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要求,对建设项目做好协调、推进、管理工作。
局机关及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江南春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并会同相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江南春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做好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立项程序:
(一)重大基建项目(20万元及以上):局基本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单位发展需要、办公环境总体规划和单位财务状况,提出基本建设项目意向,报局基本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工程项目达到政府立项标准的,上报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立项;达不到政府立项标准的,由局基本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一般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下):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设意向,经局基本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报局基本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基建工程项目计划原则上应在上一年度制定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安排实施的项目,应按上述程序办理增补手续。增补项目应从严控制。
第七条 市局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与施工,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八条 局基本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基本建设具体实施单位根据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及使用部门的要求组织设计工作,内容包括:配合提出设计任务书、配合起草和发放招标文件、组织设计方案评审、图纸会审等。
第九条 重大项目的设计方案可邀请专家评审,同时听取使用单位意见,最后由局基本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设计方案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局基本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设计单位协商,报局基本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基建项目工程的全过程(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材料供应、施工监理等)均须按照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工程合同。合同应严格按照标准合同格式拟定,合同条款力求全面、严密、具体,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着重明确以下内容:①工程概况,含工程合同价、工期、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②甲、乙双方的主要责任;③违约责任的约定;④工程保修及后期服务;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
第十一条 加强基建经费的计划管理,认真做好工程项目的标书编制工作,除按照招投标竞标产生的经费总额外,同时还要编好各单项工程及费用的预算;所有变更项目必须编制预算,并经审核确定后按预算拨款。工程款的预付应根据工程进度(完成工程量)进行预付,并控制在工程总造价的60%以内,余款待竣工验收以及结算审计后,在扣除3%的质保金后方可支付。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要做好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并监督施工方与监理方完备施工日志。局基本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定期抽检施工日志。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一)施工方应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落实修改措施。
(二)施工方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方必须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四)施工人员对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封样后送指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测。
(五)基本建设具体实施单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全过程参与项目的现场管理,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在发现质量问题时,有权下达停工命令,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会诊,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同时责令施工方整改。
(六)工程材料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规定的规格、技术指标经严格审查后方可使用。工程材料的选定必须经过基本建设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认可。
第十四条 所有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都应配备施工监理。单项工程造价达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应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进入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理法规,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监理等合同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投资等实施控制。涉及变更工程造价、下达停工令等重大问题需先报局基本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照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整理各类技术资料,向基建办提交竣工报告。基本建设具体实施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代表会同相关部门按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国家有关的验收规范及建审部门的设计文件的内容进行工程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并由验收单位出具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①工程建设概况,含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预决算和工程量等;②工程质量的评定;③存在的问题、责任及处理意见;④主要经验和教训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做好相关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基建经费支出的审核管理,基建经费支出按规定实行履行审批手续,费用支出纳入市局的年度预算计划。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局基本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做好工程的审计及结算工作。所有基建工程档案及时交档案室存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有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