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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7月份-1)
索 引 号:014144451/2019-00009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生日期:2019-07-05 发布日期:2019-07-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7月份-1)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涉案产品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溧市监罚字〔2019〕052号

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溧阳市上兴美佳上海青远超市

 

林昌芬

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阴山优麦纯燕麦片3袋,免于处罚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1日

 

溧市监罚字〔2019〕093号

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溧阳市南渡青远超市

 

徐象岳

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4袋“贵祥金穗王麦片”,免于处罚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6月6日

 

溧市监罚字〔2019〕094号

超经营范围及无证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案

江苏国科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杨东方

当事人超经营范围及无证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30日内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同时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6.14吨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2、没收违法所得3819元;3、处罚款104050元,合计罚没款107869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6月6日

 

溧市监罚字〔2019〕108号

经销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壳聚糖宫颈贴案

溧阳市茶亭医院

 

甘全松

当事人经销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壳聚糖宫颈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

 

溧市监罚字〔2019〕111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刘洪财

 

刘洪财

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5日

 

溧市监罚字〔2019〕112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王成钢

 

王成钢

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4日

 

溧市监罚字〔2019〕113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陶奕成

 

陶奕成

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4日

 

溧市监罚字〔2019〕114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李奇

 

李奇

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4日

 

溧市监罚字〔2019〕115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张德跃

 

张德跃

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4日

 

溧市监罚字〔2019〕116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戴波

 

戴波

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4日

 

溧市监罚字〔2019〕117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姚飞宇

 

姚飞宇

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4日

 

溧市监罚字〔2019〕118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金成义

 

金成义

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4日

 

溧市监罚字〔2019〕119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刘江

 

刘江

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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