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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7月份-3)
索 引 号:014144451/2019-00015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生日期:2019-07-29 发布日期:2019-07-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7月份-3)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涉案产品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溧市监罚字〔2019〕131号

销售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案

溧阳市别桥红五星鑫鑫超市

 

承恩惠

当事人销售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

 

溧市监罚字〔2019〕132号

销售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案

溧阳市别桥多又多副食超市

 

陈永

当事人销售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盛华牌碧螺春茶叶5袋,免于处罚。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

 

溧市监罚字〔2019〕133号

销售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案

溧阳市别桥东大街上海青远超市

 

潘教和

当事人销售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阴山优麦纯燕麦片1罐,免于处罚。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

 

溧市监罚字〔2019〕134号

销售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案

溧阳市后周华新自选商店

 

倪留娣

当事人销售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

 

溧市监罚字〔2019〕135号

销售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案

溧阳市后周华新自选商店

 

倪留娣

当事人销售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

 

溧市监罚字〔2019〕138号

销售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案

溧阳市竹箦荣昌生活购物中心

 

姜荣芳

当事人销售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

 

溧市监罚字〔2019〕139号

销售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案

溧阳市竹箦中廉百货商店

 

姜中廉

当事人销售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

 

溧市监罚字〔2019〕143号

销售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案

史志远

 

史志远

当事人销售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

 

溧市监罚字〔2019〕144号

销售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案

溧阳市尚购商贸有限公司

 

邓林海

当事人销售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

 

溧市监罚字〔2019〕145号

销售过期食品案

溧阳市尚购商贸有限公司

 

邓林海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责令当事人整改,没收违法所得11.08元,处罚款20000元,合计20011.08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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