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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涉案产品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溧市监罚字〔2019〕146号
生产不合格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案
常州市盛东钢业有限公司
周菊英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不合格的6.55吨Φ10mm拆船板热轧再生钢筋,处罚款225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
溧市监罚字〔2019〕149号
销售过期食品案
溧阳市上兴人本购物中心
林荣波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雪花勇闯天涯啤酒16瓶,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款20001.5元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8月6日
溧市监罚字〔2019〕152号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溧阳市溧城芊姿园美容养生会所
林秋芳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万黛膜颜百草茶”6盒,处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
溧市监罚字〔2019〕154号
销售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茉莉香糯“米”案
溧阳市尚购商贸有限公司
邓林海
当事人销售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茉莉香糯“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责令当事人改正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8月8日
溧市监罚字〔2019〕160号
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溧阳市华雷兄弟贸易有限公司
蒋晶晶
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三十二条,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行为,没收康乐醋90瓶,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处罚款70000元,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没收香槟27箱,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10000元,对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给予警告,综上,合计罚没款80130元
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