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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是指除我局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四条 申请人应按统一规范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提交申请。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即时登记。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要求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受理申请后,局综合科应首先对申请表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按照相关规定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局综合科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当场答复申请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领导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或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该政务信息公开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未能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的新申请。 第八条 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主要以网络、信函、传真的方式进行申请。 1.网络申请:可在溧阳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溧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电子版可在溧阳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 2.信函申请:填写《溧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我局(溧阳市南环路3号,邮编213300)。 3.传真申请:填写《溧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发送传真至我局0519-87269985。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