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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溧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索 引 号:
572576849/2019-0001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产生日期:
2019-06-28
发布日期:
2019-06-2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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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社会评议的主体,行政机关是接受社会评议的对象。行政机关均应实行社会评议制度。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依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发改部门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五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限时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视反馈需要采取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在接到评议意见和建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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