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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溧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索 引 号:
572576849/2019-0000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产生日期:
2019-06-28
发布日期:
2019-06-2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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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依法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及时丰富,满足群众需求;公开形式实用有效,申请渠道畅通便民;公开制度完善,贯彻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和发布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包括依申请公开受理答复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三)监督保障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建设情况;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每年依据全局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确定评分标准和细则,实现动态考核和管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检查采取网上随机监测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进行。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政务公开目录分解任务和职能对各部门承担的政务公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将作为年度各科室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内容。
第八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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