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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溧阳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苏国资〔2017〕11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8年版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问:《办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原则和方式是什么?
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市或市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工作。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各镇(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办法》对企业产权转让有哪些要求?
答: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政府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转让方对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经核准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书面同意。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一律采用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开网络竞价的方式组织竞价。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将交易结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问:《办法》规定企业产权转让有哪些情形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
答: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二)同一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问:《办法》对企业资产转让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涉及同一国有企业内部或非同一国有企业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资产转让原则上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问:《办法》对企业资产租赁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固定资产、商标(字号)等无形资产使用权、依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的经营权等,以经营性租赁方式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给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称“承租人”)使用,应当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资产出租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租赁标的的租赁价值进行评估,资产租赁价格应当以经核准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资产出租方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市级以上媒体发布招租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承租人,资产租赁信息披露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租赁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一)租赁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资产名称、现状、坐落地、用途、性质,租赁范围、数量、面积,租赁期限,起租底价,租金收取方式,竞租保证金等);(二)承租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其他要求;(三)竞价方式;(四)其他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如承租人因特定用途对承租资产进行改造投入较大的,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出租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对列入城区未来征收范围内的资产,原则上实行1年1租。合同到期前应当提前3个月进行信息发布,重新公开竞争招租。资产出租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资产租赁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起租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的租赁标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起租底价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起租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10个工作日。新的起租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书面同意。资产租赁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承租方的,应当重新履行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资产租赁工作程序。资产租赁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按照披露的公开竞价方式组织竞价,原则上一律采用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开网络竞价方式。承租方确定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对外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结果无异议后,资产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前,承租方须缴纳出租押金,出租押金一般为年租金的30%,最低不得少于15%。
问:《办法》规定企业资产租赁有哪些情形可以采取非公开租赁方式?
答:下列情况可以采取非公开租赁方式进行,出租价格一事一议: (一)承租人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并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的; (二)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并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如重点项目招商引资等其他出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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