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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二、答复申请的期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20个工作目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作出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结果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5、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子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方式
根据便民原则,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从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上而言,首先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尽量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