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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第五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科室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