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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渡新材料工业集中区各化工企业: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固废危废环境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苏环办〔2019〕10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固废危废管理工作,努力消除环境隐患。结合集中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南渡新材料工业集中区固废危废环境隐患排查暨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化工企业认真开展排查整治,提高固废危废规范化管理水平。
溧阳市南渡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8日
南渡新材料工业集中区
固废危废环境隐患排查暨贮存规范化管理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响水“3·21”爆炸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为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南渡新材料工业集中区决定自7月起,在集中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固废危废环境隐患排查暨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目标
通过组织开展固废危废环境隐患排查暨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摸清相关企业环境安全隐患,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举措,扎实开展整治工作,提升区域环境管理水平,大力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二、工作目标
1、推动企业严格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效管控环境风险。
2、推动加大固废危废监管力度,深入排查环境隐患,尤其是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管理情况。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贮存行为,坚决防止因危险废物贮存不当而产生环境风险隐患和环境污染事故。
三、排查范围
南渡新材料工业集中区内所有化工企业。
四、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时间为2019年7月至11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各化工企业按方案要求7月2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
2、排查阶段。8月20日前,南渡镇邀请固废危废专家成立检查小组,对照检查要点(见附件),对企业逐一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指导企业制定科学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消除环境隐患。
3、整治阶段。相关企业对自查、排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建立清单,制定整改措施,于9月底前完成整治。并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南渡镇环保办。
4、提升阶段。11月底前,各企业要梳理整治经验,完善固废危废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管理体系,提高固废危废规范化管理水平。
五、排查内容
1、贮存设施环保手续方面。危废贮存场所是否经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完成“三同时”验收;是否办理规划、安评、消防等相关手续;一般固废属于重点风险源的,其贮存处置场所是否符合标准。
2、贮存设施环评履行方面。是否对产生危废的原辅材料进行物料平衡分析;是否对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产生量、处置去向进行分析;是否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容积、贮存能力、贮存周期、“三防”措施进行分析;是否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属于易燃易爆炸、需要预处理后贮存进行分析;是否对中间体、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进行分析。
3、贮存设施建设方面。是否设置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是否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地面与裙脚是否使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是否与危险废物相容;是否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设施内是否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和观察窗口;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是否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是否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是否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l/5;同一场所内贮存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是否设置隔离间隔断;是否在出入口、设施内部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并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装置。
4、贮存管理方面。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是否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是否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除此之外的危险废物,是否将其装入容器内;是否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是否分开存放;是否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是否用防漏胶袋等盛装;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是否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是否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是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名称、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时间、去向、交接人签字等内容;危废贮存时间是否超过90天;年产危废100吨以上化工企业,危废是否未落实处置去向;危废累计贮存是否达到500吨以上;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是否采用双钥匙封闭式管理,且有专人24小时看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是否制定废物入场控制措施,是否接受核准经营许可以外的种类;贮存设施周转的累积贮存量是否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贮存期限是否超过一年。
5、标识制度方面。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是否设置危险废物标签,标签信息是否填写完整;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是否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
6、包装要求方面。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是否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是否完好无损;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是否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液体危险废物使用桶装的,包装桶开孔直径是否不超过70mm并有放气孔。
7、管理计划方面。是否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是否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是否清晰;是否报环保部门备案;是否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是否存在瞒报、漏报危废3吨及以上的;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根据《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条件和程序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8﹞245号)要求,将拟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等信息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经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将贮存设施和贮存情况纳入环境监管范围。
8、申报登记方面。是否如实申报(可以是专门的危险废物申报或纳入排污申报、环境统计中一并申报);内容是否齐全;是否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等;是否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是否存在瞒报、漏报危废3吨及以上情况。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成立南渡新材料工业集中区固废危废环境隐患排查暨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环保办,副镇长王伟伟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园区专项整治全面工作。各企业要充分认清固废危废环境隐患排查暨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人员分工,持续抓好工作推进,确保工作成效。
(二)注重整治实效
各企业要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对照自查、排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要立行立改;短期不能整治到位的,要尽快制定方案并迅速实施,确保如期完成整治任务。
(三)严肃责任追究
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整改进度缓慢的、工作措施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联系人:南渡镇环保助理黄俊,电话:15720860176)
附件:现场核查表
附件:
现场核查表
(企业可参考本表制定本企业的自查用表)
企业名称: 地址: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是
否
一、贮存设施环保手续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
1.危废贮存场所是否经环境影响评价。
2.是否完成“三同时”验收。
3.是否办理规划、安评、消防等相关手续。
4.一般固废属于重点风险源的,其贮存处置场所是否符合标准。
检查发现问题
二、贮存设施环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
1.对产生危废的原辅材料是否进行物料平衡分析。
2.对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产生量、处置去向是否进行分析。
3.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容积、贮存能力、贮存周期、三防措施是否进行分析。
4.对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属于易燃易爆炸、是否需要预处理后贮存进行分析。
5.对中间体、副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分析。
三、贮存设施建设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是否设置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2.是否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3.地面与裙脚是否使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是否与危险废物相容。
4.是否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5. 设施内是否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和观察
窗口。
6.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是否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7.是否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是否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l/5。
8.同一场所内贮存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是否设置隔离间隔断。
9.是否在出入口、设施内部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
10.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并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装置。
四、贮存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是否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是否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2.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除此之外的危险废物,是否将其装入容器内。
3.是否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4.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是否分开存放。
5.是否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6.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是否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是否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
8.是否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是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名称、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时间、去向、交接人签字等内容。
9.危废贮存时间是否超过90天。
10.年产危废100吨以上化工企业,危废是否未落实处置去向。
11.危废累计贮存是否达到500吨以上。
12.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是否采用双钥匙封闭式管理,且有专人24小时看管。
1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是否制定废物入场控制措施,是否接受核准经营许可以外的种类;贮存设施周转的累积贮存量是否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贮存期限是否超过一年。
五、标识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是否设置危险废物标签,标签信息是否填写完整。
2.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是否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
六、包装要求
1.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是否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2.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是否完好无损。
3.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是否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附录B要求)
4.液体危险废物使用桶装的,包装桶开孔直径是否不超过70mm并有放气孔。
七、管理计划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1.是否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内容是否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是否清晰。
3.是否报环保部门备案。
4.是否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5.是否存在瞒报、漏报危废3吨及以上的。
6、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根据《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条件和程序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8﹞245号)要求,将拟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等信息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经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将贮存设施和贮存情况纳入环境监管范围。
注: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情形包括(1)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2)增加或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类别(3)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变化幅度超过20%(4)新、改、扩建或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
八、申报登记
1.是否如实申报(可以是专门的危险废物申报或纳入排污申报、环境统计中一并申报)。
2.内容是否齐全;是否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等。
3.是否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4.是否存在瞒报、漏报危废3吨及以上情况。
检查人员: 企业负责人: 检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