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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教育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的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教育系统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下属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纳入对各下属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1、设立信息公开领导机构情况;2、落实责任科室、责任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情况;3、研究部署信息公开工作情况;4、组织指导、协调落实信息公开工作情况;5、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二)公开内容:1、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规定的对内、对外公开的内容。
(三)制度建设:1、建立信息保密审查制;2、推行首问责任制;3、实行办事承诺制;4、建立新闻发布管理制;5、实行反馈回应制;6、实行依申请受理制;7、落实民主评议制;8、建立考核制;9、健全责任追究制;10、创建信息协调发布制。
(四)公开形式及载体建设:1、建立网站并与市教育信息网链接情况;2、设立办事公开栏、公开电话、咨询服务台情况; 3、印发告知单、便民手册、办事指南等情况;4、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政务信息公开情况;5、其他形式与载体运用情况。
(五)接受监督情况:1、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党外人士监督情况;2、主动邀请不同层次监督员监督情况;3、积极配合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公开评议监督情况;4、社会群众监督情况。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标准:1、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2、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3、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4、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5、公开程序规范,制度健全;6、公开档案齐全,备案易查;7、公开措施有力,落实到位;8、公开效果显著,群众满意。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方法:
(一)日常考核:1、日常考核可以对全部单位、全部内容进行普遍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对部分单位、部分考核内容进行重点考核;2、日常考核主要通过列席参加教代会、浏览校园网有关网页、检查公开栏、查阅制度和会议记录、向师生征询意见等方法进行。
(二)年终考核:1、年终考核应对全部单位、全部内容进行全面考核;2、年终考核是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考核除了运用日常考核所用的方法之外,还应该听取各单位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汇报、查阅各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总结材料和日常考核的记录等。
第九条 对政务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评估中评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对政务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评估中评为不合格的,给予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视情节取消当年度与政务公开相关的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