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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推动高校的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有效推动高校溧阳技术转移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根据《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溧阳市科技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财规〔201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技术转移中心是指国内外高校与市、镇(区)两级政府、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建立技术转移中心,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技术转移中心绩效考评由溧阳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开展,相关镇(区)配合。
第四条 对技术转移中心的绩效考评主要包括服务条件、运营管理、运行成效等方面,具体内容详见《高校溧阳技术转移中心(分中心)考评指标体系》。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评满分100分,考评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优秀,80-89分良好,60-79分合格,60分以下不合格。
第五条 绩效考评工作采取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每年组织一次。
(一)自评。由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绩效考评通知,技术转移中心按照要求进行自评,自评材料经所属镇(区)初审后推荐上报。
(二)考评。绩效考评专家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考评专家通过审查申报材料、会商讨论等程序,提出各技术转移中心的考评等级意见。
第六条 结合考评等级意见,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考评结果。
第七条 根据考评结果,给予技术转移中心一定经费奖励。
第八条 技术转移中心绩效考评实行年度考评机制,年度奖励经费在溧阳市科技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溧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高校溧阳技术转移中心(分中心)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