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镇(街道)民政办、养老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保障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幸福晚年,根据《关于印发<2019年度溧阳市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溧民发〔2019〕85号)文件精神,近日,市民政局委托常州市新北区宜康养老服务社对照《养老院服务大检查操作手册》要求,对全市17家养老机构进行了115项指标专项评估检查。现将检查情况予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在各养老机构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进行,新北区宜康养老服务社组织专业评估员成立了评估小组对17家养老机构(10家敬老院,7家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进行实地检查。经检查,需要整改的养老院有15家,其中,敬老院9家,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6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基础性指标不合格的还有15家。(详见附件)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基础性指标项问题
1.共性问题:养老机构普遍缺少食品管理、药品管理的相关制度,每日房间巡查及老人身心状况观察和处理记录、根据身体状况及地域特点提供膳食的记录、食品留样制度和记录、餐饮具消毒记录、每日防火巡查记录、每月防火检查记录、消防演练和应急疏散记录、燃气设施设备的维保记录、老人出入院和家属探视登记记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院内未设立吸烟室、未定期对院内电器产品及其线路和管路进行维保和检测、厨房未做到生熟分开存储、留样不合规、未设立燃气报警装置。
2.个性问题:个别养老院持证护理员或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的护理员占比不足、个别敬老院及养老院餐饮服务人员没有健康证、个别敬老院入住协议不全、个别敬老院及养老院无老年人档案、个别敬老院只为卧床老人提供2项文化娱乐项目、个别养老院燃气设施周边有杂物堆放、个别养老院电梯内维保标志未更新。
(二)提升指标项问题
1.共性问题:
养老机构以下制度和记录普遍欠缺或不完整:入住老人定期评估制度和记录、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制度和记录、每周检查老人房间过期食品的制度和记录、院内未建立老人伙食委员会,无老委会制度和相关记录、指导老人使用健身和康复器具的制度和记录、跟健康相关的制度和记录、帮助新入住老人人事和熟悉环境的制度和记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制度和记录、心理危机预警制度和照护记录、临终服务制度及记录、各种教育培训活动的制度和记录。院内未配备或外聘社工、康复师、营养师等专业人员、老人房间局部有尖角凸出、卫生间缺乏防滑措施及防滑标识、未安装呼叫装置、院内老人生活区域有高低台阶、缺乏连续扶手、大多机构无微型消防站。
2.个性问题:个别机构未留存负责人相关培训证书、相关制度和记录欠缺或不完整(财务制度、分级照护制度及记录、褥疮照护制度及服务记录、膳食服务流程和岗位职责、员工个人卫生规定)、个别养老院厨房、垃圾处理场所卫生状况不合格、个别养老院缺乏电梯设备维保记录及电梯内维保标志未更新、个别养老院监控设施未投入使用。
三、整改要求
请各镇(街道)民政办、养老院认真对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操作手册》,结合本次针对各个养老机构评估梳理出来的问题清单,按照“一院一策”的要求,立即开展集中整治,确保到12月底所有养老机构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排查发现的所有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消除。并建立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即查即改。下一步,市民政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个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整治提升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附件1:溧阳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结果汇总表
附件2: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
附件3:老年人照料宿舍时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
溧阳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溧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6日印发
附件1
溧阳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结果汇总表
检查项目
机构
检查情况
在C项(不符合指标)中
检查结果
(整改/提升)
A项数量
B项数量
C项数量
未检查项目数量
基础指标数量
基础指标序号
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
溧阳市阳光生态颐养公寓
37
42
32
4
11
62、64、65、82、90、100、103、104、105、106、107
督促整改
马垫老年公寓
67
9
2
0
进一步提升
溧阳市燕山康乐苑
34
39
5
14
20、25、26、62、64、65、66、75、103、104、105、106、107、113
溧阳市颐和康复中心
44
46
21
10
34、62、64、65、66、100、102、103、106、109
江苏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
20
28
25
12
30、64、65、66、100、102、105、106、107、109、110、113
溧阳市汤桥养老公寓
50
17
30、58、59、62、65、66、70、71、76、90、96、100、104、105、106、107、113
溧阳市天颐峪养生养老中心
45
36
33
1
34、64、70、71、82、96、102、103、104、106、107、113
敬
老
院
上黄镇敬老院
31
43
8
22
30、46、47、50、54、55、58、62、64、65、66、70、71、75、76、90、100、103、104、105、107、113
埭头镇敬老院
51
15
3
6、30、62
溧城镇敬老院
41
29
6
76、82、94、100、103、104、105、107、113
溧阳市社会福利中心
戴埠镇敬老院
24
18
7
30、64、66、74、100、103、104
天目湖敬老院
23
30、100、103、105、106
社渚镇敬老院
54
19
17、20、26、30、39、65、74、75、76、82、90、94、96、100、103、104、105、113、115
南渡镇敬老院
27
17、90、100、104、105、115
上兴敬老院
30、75、82、100、103、104、105、106、107、115
竹箦镇敬老院
9、11、17、20、30、34、39、100、103、106、115
合
计
检查养老院总数( 17)个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7 )个,敬老院( 10 )个。
检查结果中,需要整改的养老院总数( 17 )个,其中: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 7 )个,敬老院( 10 )个。
检查结果中,鼓励进一步提升的养老院总数( 0 )个,其中: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 0 )个,敬老院( 0 )个。
注: 养老院有任何1项基础指标属于C(不符合),则检查结果为督促整改;养老院基础指标全部符合,则检查结果为鼓励进一步提升。
附件2
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
序号
原序号
指标内容
检查细则
不符合指标的整治建议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自主提供餐饮服务的,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符合;委托餐饮服务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未签订协议或餐饮服务企业不具备有效许可证,不符合。
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受委托餐饮服务企业不具备有效许可证的,须更换为有资质的企业。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
有内设医疗机构的,但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符合。
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整治。
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有养老护理员未经过专业机构或养老机构内部培训合格上岗,不符
合。
1.养老机构建立内部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岗前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员应停止上岗。2.民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养老护理员培训。
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
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
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
证书。
如有此类人员,没有 100%持证上
岗,不符合。
未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的医生、护士及其他人员应停止相关岗位工作。
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
求特点提供服务。
没有入院评估制度,且未开展评估工作,不符合。
养老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或地方相应标准建立入院评估制度。
无虐老、欺老现象。
如有欺老、虐老现象的,不符合。
出现欺老、虐老现象的,要依法处置。
30
养老机构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有 1 项不满足,不符合。
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药品管理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规定。
1.依据药品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建立药品管理制度。
35
机构不设置在自然灾害易发、存在污染 的地域。
有 1 项情况存在,不符合。
1.有突出隐患的地区应提出迁址意见。
2.养老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
提供 24 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 录和交接班。
提供 24 小时服务且有相关记录, 为符合;无当班、值班记录为部分 符合;二者皆无为不符合。
1.养老机构建立 24 小时值班、当班服务制度并做好记录。
2.民政部门要规范养老机构当班、值班、交接班工作。
74
院内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符合卫生健康部 门规定。
如有院内医疗机构,不符合规定, 则为不符合。
82
有传染病预防措施。
应有制度、工作流程,有 1 项做不 到的,不符合。
在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建立养老机构传染病预防制度。
13
96
制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突 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制度、预警机制及应 急预案。
有 1 项未做到,不符合;如果没有 特种设备,则不对特种设备管理做 要求。
1.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制定完善。
2.民政部门促进行业交流,推广优秀经验。
98
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严禁使用易燃 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严禁采用夹芯材料 燃烧性能低于 A 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 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有 1 项未做到,不符合。
立即停止该场所用于人员住宿和活动,或改建。
99
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 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 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 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 和灭火器材。
各项中有任何 1 点达不到,则该项 不符合;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养老 院则查看是否在相关场所对应设 置相关设备,未对应设置的为不符 合。
1.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和标准整改。
2.依据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整治。
16
100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防火 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做 好记录。
1.建立每日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制度。2.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定期填报检查记录。3.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养老机构的检查巡查记录,了解养老机构检查巡查情况。
101
加强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每 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结合实际建立微 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参加区域联防 组织,实行联防联治联控。
各项中有任何 1 点达不到,不符合。
1.建立检查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障制度。2.积极参加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联防联治联控活动。
102
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 好。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依据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整治。
103
制定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 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1.制定预案、开展演练和培训。2.养老机构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总结经验。 3.养老机构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及时填报相 关活动记录。 4.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养老机构演练、培训活动情况。
104
设立吸烟室,人员住宿和公共场所禁止 吸烟。
1.设立公共吸烟室。
2.杜绝老年人在住宿房间吸烟。
105
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 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电气火灾 隐患。
1.在相关专业人员指导下定期组织维护保养和检测。
2.及时整改隐患。
106
燃气安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可 燃气体报警装置。
如有,有 1 项未做到,不符合。
1.依据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整治。
2.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安全使用培训合格。
107
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108
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 动燃气装置,无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 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等。
109
燃气设施清洁干净卫生,周围无可燃物 品和其他杂物堆放。
26
110
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 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 符合相关规定。
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机构意见整治。2.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安全使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113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 老年人走失。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
115
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对自伤、 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 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 流程和报告制度。
有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流程、报告 制度,缺少 1 项即为部分符合。全 部缺少为不符合。
1.养老机构建立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 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报 告制度。
2.养老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处置能力。
3.民政部门应促进行业交流,推广典型做法和制度。
注:1.以上指标均来自《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详见民发〔2017〕51 号文件),表中“原序号”是指该指标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的序号。
2.《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原序号为 6、12、13、14 的指标要求(关于食品安全内容)并入修改后的第 7 项指标(原序号为 30)。
3.各地可根据本行政区内养老机构风险隐患实际补充其他检查指标。
附件3
老年人照料设施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
类别
检查要点
1.总平面
布局
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消防车道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且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m。
3、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上等部位违章搭建临时性建筑。
4、建筑周边应有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不得埋压室外消火栓。
2.平面
布置
1、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2、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宜设置在建筑高度大于32m的楼层,不应设置在建筑高度大于54m的楼层。
3、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5、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6、设置厨房的场所,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7、不得破坏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防火、防烟分隔设施,不得在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
8、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应使用防火材料填充或封堵严实。
3.安全
疏散
1、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4、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要辅助用于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5、老年人照料设施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时,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应设置两个疏散门。
6、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5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米。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以增加25%。
7、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8、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 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
9、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10、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以及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相关设备用房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11、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应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2、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3、楼梯间、管道井及其他部位的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14、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不得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走道。
15、不得在建筑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室内其他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不得从室内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16、外墙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及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4.消防
设施
1、老年人照料设施所在建筑体积大于5000 m3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3、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和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5、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消防水泡泵、防排烟风机控制柜的控制开关应设置在自动状态。
6、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7、对2015年5月1日前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且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
8、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9、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
5.消防
控制室
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
2、布置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且应持证上岗。
4、消防控制室应设有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6.装修
装饰
1、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得采用软包、高分子材料等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的装修材料。
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得影响原有的防火分隔,不得妨碍原有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3、建筑外墙、隔墙、吊顶、屋面等严禁采用泡沫夹心彩钢板材料。
7.消防
安全
责任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2、建立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
3、实行租赁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与产权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出租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8.日常
消防
管理
1、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2、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4、严禁违规存放汽油、松香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5、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油烟管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
6、安排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业整改。
7、每月检验维修一次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8、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等知识。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9、利用宣传栏、LED屏、广播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开展警示教育。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提醒其注意消防安全,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10、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除组织有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有序疏散外,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应当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并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11、按照标准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
9.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老年照料设施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应当经过专门消防培训。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按照标准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备注
1、本要点所称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2、此表仅作为检查和组织培训参考使用。
3、老年人照料设施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