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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内外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的制度,对于改善困难群众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在实施这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制度时,居民的家庭经济状况则是重要参考因素。长期以来,实施有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制度的政府相关部门对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往往是依照各自领域的法规文件,根据各自掌握的信息资源在本系统内各自进行,客观上造成了核对系统的重复建设和信息资源的部门分割。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有利于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本省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有效实施。
二、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决胜小康”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精准识别贫困人口是精准施策的前提,只有扶贫对象清楚了,才能因户施策、因人施策。这就需要我们依法核对,精准识别,扎紧制度“笼子”,预防扶贫和社会救助领域的“微腐败”,确保“决胜小康”目标实现。
二是依法开展救助的根本需要。《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为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和定期复核提供依据。”据此,省级层面出台《核对办法》不仅有上位法支撑,更能体现出我省落实依法救助的实际行动。
三是我省开展核对工作的现实需要。目前,省级核对平台与10个省级部门、42家银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实现联网,并与各设区市核对平台进行了数据对接交换,初步具备一定的核对能力。从目前情况来看,核对工作还停留在行政推动上,不仅缺乏规范性,更缺乏法定性,极易造成核对工作的风险。因此,及时立法,是完善核对工作关键之举。
三、制订过程
为总结和规范我省核对工作,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制定《江苏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为正式项目。我们紧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扶贫开发“六个精准”的要求,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民生导向。总结我省核对工作经验,通过进一步规范流程、完善制度,促进精准救助,维护底线公平,确保我省民生保障制度公平、有效实施。二是强化制度引领。针对核对工作中存在的信息资源分散、共享不畅等主要问题,通过落实信息平台建设、行政协助等制度措施,综合施策,推动整合运用政务数据信息;三是注重体系衔接。在重点规范核对工作的同时,处理好核对工作与社会救助工作,以及与扶贫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具体制定过程如下:
一是调查研究。在我省各地调研核对工作,与上海、浙江等地多次交流沟通,学习立法经验,并联系全省工作实际,通过进一步规范流程、完善制度,促进核对工作法治化。二是草拟文稿。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2018年年初,省中心着手起草《办法》,对核对工作的适用范围、责任部门、各级职责区分、核对内容、核对流程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使得核对工作分工职责更明确、内容界定更清晰、程序流程更规范、监督管理更到位等问题。三是征求意见。2018年3月和7月,《办法》先后2次征求了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和13个设区市政府的意见,通过江苏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会同省法制办在南京等地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5次,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达成共识。《江苏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于2018年12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省政府令形式予以发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不分章节,共24条。
一是构建大数据信息核对平台。构建跨部门跨层级上下左右贯通的信息核对平台,综合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扩大信息采集渠道,提高数据分析能力和效率,为核对工作提供精准、有效、可靠的数据支持,是《办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为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落实工作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整合、联通社会救助信息,建设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核对平台与政府大数据平台数据交换和共享。核对机构通过核对平台与信息提供单位进行信息核对;采用联网交换方式的,数据信息实时核对,采用间接交换方式的,核对机构与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明确约定数据信息交换、反馈的时限和方式等。
二是明确行政协助义务。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相关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为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和定期复核提供依据;民政部等12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意见》;《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协助作了专门规定。为此,《办法》明确,民政部门是核对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金融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核对工作。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核对机构反馈与核对对象经济状况有关的数据信息,如婚姻登记、户籍人口、社会保险费、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核对对象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核对机构依法开展核对工作。信息提供单位、协助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协助义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三是规范工作范围和流程。规范核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是制定《办法》的重点内容。在征求意见和调研,特别是证明事项清理过程中,不少地方和部门对共享核对平台及相关信息的呼声很高。为使核对工作的内涵更加全面、外延更加清晰、定位更加准确,《办法》对核对工作的适用范围、核对内容、操作流程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办法》首先从与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的角度,对《办法》的适用范围、核对工作所处阶段及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对名称作了相应修改,将“申请救助”改为“社会救助”,明确救助单位在实施社会救助过程中,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的,可以将核对需求书面提交本级民政部门;其次从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拓展核对平台应用的角度,规定扶贫、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社会救助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此外,《办法》还对核对机构的职责以及核对的标准、内容、方式、程序(含复核)、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强化信息安全保护。在征求意见和调研过程中,大家普遍认为,在海量信息归集、共享、使用为核对工作提供便捷和效率的同时,信息安全和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随之而来,成为规范核对工作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在我省核对工作实践中,民政部门也一直恪守“无授权不核对”的核对原则。《办法》总结实践做法,一方面,依法要求核对对象在申请、接受社会救助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作为其享受社会救助的法定附随义务;另一方面,突出规定了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以及建立保密、数据管理等制度的要求。《办法》规定,救助单位、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核对工作中获取的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救助单位、核对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实施保密管理,不得利用核对平台获取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将核对平台运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情形;核对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完善工作人员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保证核对平台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