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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临时救助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43483/2019-00158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16]7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产生日期:2019-06-08 发布日期:2019-06-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临时救助实施意见
溧政发[2016]7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溧阳市临时救助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01号)和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常政办发〔2015〕101号),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救助及时;

(二)坚持适度救助,解决基本生活;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配合;

(五)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责任主体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市教育、卫计、住建、人社、财政、公安、工会、共青团、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民政部门是审批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困难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就学等原因,造成医疗、教育等费用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其中,对非本地户籍居民的临时救助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五)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六)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七)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八)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九)市政府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对非本地户籍居民的临时救助程序按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我市户籍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到市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申请、户籍身份、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情况证明,公安、医疗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条  审核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3日,无异议后,对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一般困难的,由镇(街道)直接审批并负责救助;对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重困难的,签署意见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视情重新公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般在受理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  审批

市民政部门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及时提交“常州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收入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相关情况,做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原则上市民政部门在接到镇(街道)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救助金额较小由各镇(街道)审批的,需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市民政局将根据各镇(街道)临时救助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标准遵循“托底线”基本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具有本地户籍人员的临时救助,考虑困难对象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具体标准如下: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一般困难的,由各镇(街道)给予300元至800元的临时救助;对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重困难的,由市民政部门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临时救助。

(二)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个人因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一年内临时救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对于非本地户籍人员的救助标准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救助方式

第十五条  发放临时救助金。原则上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要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日用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第十七条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

 

第六章  救助资金

第十八条  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临时救助工作需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补助。

(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

(四)其它来源。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临时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主动发现机制。利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模式,形成困难群众以及高风险家庭登记备案制度、动态监测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和应对处置责任制度,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第二十一条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一门受理”窗口受理,方便群众求助有门。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与卫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同时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处罚。申请家庭有虚报、隐瞒、转移资产等不诚信行为,取消其一年内申请各类社会救助的资格,并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已发放的临时救助金;情节恶劣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家庭三年内再次申请各类社会救助的资格。

对为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  强化责任追究。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威胁、侮辱、打骂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扰乱临时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溧民发〔2013〕38号)同时废止。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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