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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432/2019-00001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司发〔2018〕43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产生日期:2018-12-24 发布日期:2019-01-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的通知
溧司发〔2018〕43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处、中心):

现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溧阳市司法局 

                                          2018年12月24日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一、首问负责及限时办结制度

(一)服务对象到本中心办事时,实行首问负责制度,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其所请求事项;

(二)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时限要求,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提前办结,没有规定时限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申请人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心能够当场解决的,工作人员应该当场办结。需上报业务部门审批、办理的,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办结,没有规定时限的,在15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四)对当事人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办的全部材料内容,对需要实地核实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到实地核实;

(五)信函件(包括领导批转件、批评、意见、群众来信等)有明确时限的按照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特事特办,注重结果。如到下班时间还有办理的事项,则实施延时服务;如有特别需要,可在事前预约,实行预约服务。

二、  服务评价制度

(一)服务承诺

1、工作人员接待来访当事人,应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

2、来电必接,来访必答,来函必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3、公正、公开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服务群众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5、法律服务专线接听及时,解答准确。

(二)质量评价

1、建立法律服务质量及时评价机制,办结法律服务事项时由当事人进行评价确认。

2、定期回访。每季进行回访,征求当事人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及意见建议。

3、法律服务过程中,当事人有书面口头建议或意见书的,成立专门小组进行研究,经调查或调查处理后及时回复。

(三)投诉反馈

当事人投诉的,由中心主任接待。承办人员应当做出服务过程的书面报告,并可以提出申辩。对已调查清楚的投诉,中心主任应当提出自己的具体意见向司法局分管领导汇报,由局办公会作出决定。

三、责任追查制度

(一)追查范围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查: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3、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5、其他违纪违规的。

(二)追查方法

对违反上述责任追查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单位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单位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事任务的;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

 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办理交办事务质量低,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私自收取、截留、滞留文件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溧司发〔2018〕43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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