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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两高三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84号)以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落实好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实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以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经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协商一致,在市法院、检察院分别派驻每日值班律师,在市看守所派驻临时值班律师(含去外地看守所提审所需值班律师),值班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服务。同时作为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确定的逮捕案件集中听取意见、公开听证五个试点县市区之一,需要聘请援助律师参与审查逮捕阶段工作,为审查逮捕阶段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指派援助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实现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全覆盖。
经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充分协商,目前对值班律师和援助律师指派工作已经达成共识并形成制度,经初步匡算,聘请值班律师和援助律师每年所需费用约为30万元,对此笔专项经费,申请市财政予以解决。
当否,请批示!
溧阳市人民法院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溧阳市公安局 溧阳市司法局
2019年8月26日
溧司发〔2019〕23号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增加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参与办理刑事案件费用的请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