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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司法局关于在法律援助领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432/2019-00035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司发〔2019〕26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产生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2019-10-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在法律援助领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
溧阳市司法局关于在法律援助领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溧司发〔2019〕26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处、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方便群众办事,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司通[2019]20号)和《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司法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9]14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局法律援助工作中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现将相关工作内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法律援助领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解决人民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以此推动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工作任务

     通知所指证明,是指公民在依法向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通知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法律援助中心要根据通知要求,重点落实好以下任务:

    (一)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在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负责根据上级部门提供的参考模板和流程(见附件)编制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修改相应的办事指南,并在办事窗口和网站发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询、获取。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梳理试点工作中需进行核查的信息需求,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核实力度。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避免增加群众负担。

    (四)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发现作出虚假承诺的,应当依法依规撤销同意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将其纳入虚假承诺黑名单,在溧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和信用溧阳网站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溧阳市司法局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法律服务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的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律服务管理科。

    (二)明确分工协作。根据上述试点任务要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试点工作的对外宣传及具体实施工作,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推进,局其他科室要根据具体需要为试点工作提供支持。

    (三)明确时间节点。法律援助中心应在10月份前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并在2019年11月1日前将试点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四)加强人员培训。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动员,确保经办工作人员准确理解试点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推动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适用于告知承诺制)参考格式

          2.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参考格式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溧阳市司法局 

                                   2019年10月14日


                                                



溧司发〔2019〕26号溧阳市司法局关于在法律援助领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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