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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公开范围界定(一)凡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部予以公开;(二)业务性文件凡不涉及保密事项的,原则上应予公开;(三)业务性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原则上不予公开;(四)其他文件、资料,依申请并经保密审查后,向申请人公开。二、信息公开流程信息公开遵循“分步审核,统一公开”的原则。(一)在发文稿纸后附《溧阳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由拟文起草文件时一并填写,按程序呈送审签。(二)《溧阳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中,各审查栏目内应明确填写“公开”或“不公开”。如“不公开”,应在该栏目内简要陈述相关理由。(三)局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在审核、处理文件时,应注意检查保密审查单内容填写是否正确。如认为不正确,应退回改填或协商另行处理意见。(四)全部审签程序完备后,局办公室文件印发前再次进行核对把关。对属于“公开”的文件,上网公开,并加盖索引号印章后送交市档案局;对“不公开”的文件,按有关规定处理;存在疑问的,应及时与文件起草单位联系,并向有关领导汇报。三、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二)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归口信息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三)对某项信息难以判定是否涉密时,有关科室应及时向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请示;领导小组认为必要,可进一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报告,按照答复意见妥善处理该项信息。
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第四条 局机关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第六条 局机关办公室负责分管保密审查工作,由专职保密员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第八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的科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三)局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四)保密工作分管领导审查批准。第九条 局办公室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办公室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十一条 局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第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移交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信息,特制定本制度。(一)接收渠道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主要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3.在线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溧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页面,在线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传真号码:0519-87269699。(二)申请处理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3.依据《条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一般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
(三)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溧阳市溧城镇南环路65号402室(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19-87269666;传真号码:0519-87269699 ;邮政编码:213300。四、监督和救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对局各科室进行考核。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方便群众办事。(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优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合格: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考核次年年初进行。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人社局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主体是: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预防,谁主管谁负责,权责一致,有错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局纪检组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责任追究决定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作出。第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一)对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二)因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直接导致社会不良影响的;(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于形式,政府信息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四)应当公开的内容,没有按规定的要求、时限、程序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对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七)属于个人隐私,公开后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八)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情况,公开后对当事人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七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拒绝、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二)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更新超过规定时限的;(三)公开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则,对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按规定办理的;(四)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五)不遵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办事推诿,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多次受到投诉,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六)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明知错误,拒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第八条 责任区分:(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三)虽经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第九条 责任追究处罚办法:(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三)情节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给单位、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责任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科室负责人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根据情节明确责任后,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罚决定。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