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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范围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12/2018-00044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人社发〔2018〕110 号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产生日期:2019-01-04 发布日期:2019-01-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范围的通知
溧人社发〔2018〕110 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防范医保费用欺诈,保障参保人员的利益,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范围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用于支付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基础上,扩大至准字号药品费用。其他非范围内的物品均不得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刷卡销售。
二、不得在定点零售药店内经营及摆放生活用品。
三、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 年 12 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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