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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违规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社会保障关系的处理意见
索 引 号:
014143512/2019-0001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人社发〔2019〕35号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产生日期:
2019-05-05
发布日期:
2019-05-0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对违规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社会保障关系的处理意见
溧人社发〔201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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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社会保险法》、溧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相关文件(溧政发〔2008〕95号和溧政规发〔2011〕4号文件),结合实际,对省政府93号令之前违规纳入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制定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条件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后,因各种原因被镇政府认定为违规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必须办理社会保障关系注销和社会保险退保手续。
二、处理程序
(一)镇政府工作要求。违规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由所属镇政府核实确定。被镇政府认定为违规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镇政府需出具书面告知书通知参保对象,其不再属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要求其到镇人社中心办理相关退保手续。同时,镇政府抄送书面告知送市人社局养老科和市社保中心,要求办理其相关注销退保手续。
(二)镇财政所工作要求。镇财政会同镇人社中心与注销对象进行资金清算,对领取养老金数大于本人承担保障资金的,要求注销人员1个月(视情定时间)内退回养老金差额。
(三)镇人社中心工作要求。对被镇政府确定为违规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镇人社中心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注销表》,一式两份,报市社保中心一份,镇人社中心留存一份。镇人社中心协助镇财政做好对注销对象进行资金清算和追回工作。
(四)市人社局工作要求。市人社局在收到镇报送的相关资料后,由养老保险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1.注销对象属于劳动年龄段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市社保中心收到镇人社中心报送的《注销表》和《告知书》后,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注销退保告知单》,本单一式两份,一份给市社保中心,一份给注销人员本人(镇人社中心负责转交),对该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进行清算,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保手续,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扣除市财政补贴资金,其余资金退给镇财政,指导镇财政和镇人社中心依法追回养老金差额。
2.注销对象参保时属于劳动年龄段,注销时已经领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养老金的。市人社局养老科收到镇人社中心报送的《注销表》和《告知书》后,书面撤销该人员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行政决定,书面决定一式两份,一份给市社保中心,一份给注销人员本人(镇人社中心负责转交)。市社保中心收到《注销表》、《告知书》和撤销退休审批决定后,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注销退保告知单》,本单一式两份,一份给市社保中心,一份给注销人员本人(镇人社中心负责转交),停止其待遇发放,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对其缴纳的保险费用和领取的养老金进行清算,资金有结余退还镇财政,指导镇财政和镇人社中心依法追回养老金差额。
3.注销对象属于养老年龄段的。市社保中心收到镇人社中心报送的《注销表》和《告知书》后,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注销退保告知单》,本单一式两份,一份给市社保中心,一份给注销人员本人(镇人社中心负责转交),停止发放待遇,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对其缴纳的保险费用和领取的养老金进行清算,资金有结余退还镇财政,指导镇财政和镇人社中心依法追回养老金差额。
三、责任追究
被违规纳入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应及时主动退养老金,因其主观原因不能及时退回的,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我市相关文件规定,市人社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视情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1.违规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注销退保告 知书
2.撤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行政决定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关系注销表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注销退保告知单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16日
9关于对违规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社会保障关系的处理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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