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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规范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予奖励。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经办、管理、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框架筹集、使用并实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社会保险金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举报人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一)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二)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或社会保险待遇的;(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会,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费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管理监督举报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邮箱及联系电话等。本办法所称案件承办部门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行政职能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行政职能机构根据职责分工、管辖范围及相关规定,负责举报受理、承办、查处等事宜。举报事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 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举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一)实名举报;(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尚未被人社部门掌握。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证属实并追回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100元,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最多不超过10000元。对同一案件有多个举报人的,对最先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第九条 案件承办部门在结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举报奖励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出具《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第十条 举报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通知书》到受理举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奖金。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举报人不能亲自领取的,可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的,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通知书》。第十一条 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奖励事项之日起,举报人应在三个月内领取奖励,超过三个月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的办理和奖励情况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同时抄送同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单位应严格遵守举报案件的管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举报奖励的有关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和基金监督科及时立卷归档,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第十五条 对恶意编造违法事实进行虚假举报的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依法追究举报人的责任;虚假举报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溧阳市财政局2019年5月9日
5溧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