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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自然资源管理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自然资源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市自然资源局直接从事的自然资源管理事务和掌握的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自然资源局及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自然资源管理发展规划、发展计划;
(四)自然资源管理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办事的程序和时限;
(六)市自然资源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八)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本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溧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yang.gov.cn);
(二)溧阳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本机关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
(五)本机关自编刊物、宣传手册、办事指南。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本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科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督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溧阳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自审。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条 办公室指定专门人员,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复审后,由分管领导终审后鉴发。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第五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溧阳市自然资源局
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产生国家秘密的科室,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科室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主管所辖范围内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
第三条 各科室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其它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在该事项产生后10天内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
第四条 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的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各科室对照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对本科室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作出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㈡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填写《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简称《一览表》),提交保密领导小组批准。
㈢保密领导小组批准通过的《一览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并报市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管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相关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㈠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标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㈡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㈢文件、资料汇编(含档案)中,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目录栏内注明,还应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第六条 各科室拟稿人在拟制公文时,应根据公文内容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科室负责人在核稿的同时核定密级,最后报主管领导签发。
第七条 国家秘密事项在确定密级的同时应当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㈠可以预见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在密级后标明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㈡对无法准确预见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可以不标明保密期限。除因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㈢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直接标明该保管期限,在此保密期限内不得擅自决定解密。
第八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的变化需要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解密的,由定密管理责任人提出变更意见,送保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再由承办人在原标志的位置附近作出明显的变更或解密标志。
对于上级机关或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九条 各科室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先拟定密级,10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审定。在密级确定前,各科室应当依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条 《一览表》每年定期审核一次,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职能的变化调整国家秘密事项,并报市保密局备案。
第十一条 保密领导小组应指定一名定密管理责任人,加强对定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工作职责:
㈠具体负责相关科室和本单位的定密工作,组织定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解答定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㈡检查本单位定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审核并纠正错定、漏定事项;
㈢负责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变更、解密工作和调整备案工作,做好本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动态管理工作;
㈣根据授权,查处定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㈤负责定密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留下重大泄密隐患或酿成泄密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时不被泄露,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内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五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通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调查处理泄密事件。
第六条 依据《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涉密事项一览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依据,并报市保密局备案。
第七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各科室信息提供人员、专业保密审查人员和分管领导负责。
本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进行审查确定。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当在收到需审查政府信息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理由;逾期既不予以答复又不能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公开。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政府信息的人员负责上述程序的形式审查。
第八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保密工作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经本机关正式授权,才能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职责。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纳入政府公开工作考评内容。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本机关保密审查组、市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应的保密审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科室不得评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先进单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至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保障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开展,约束相关责任科室(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环节工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年度的目标考核。考核内容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一、考核内容:
(1)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调整、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制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定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培训活动,提高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知晓率和业务能力。
(2)各职能科室在起草文件时要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公开属性,免于公开要写明理由。
(3)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协调、审核机构,按照《通知》的要求,督促、协调各科室信息报送工作。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要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依据,认真审核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新产生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内容和规范要求,向市档案局报备纸质信息,并将电子信息上传溧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溧阳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对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与答复要符合规范,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申请人的要求将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做好交接记录。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二、责任追究:
本机关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因不按照《通知》的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节轻微的,年终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当年不得提拔使用;情节严重的,对相应的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溧阳市自然资源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制定溧阳市自然资源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 第一条 溧阳市自然资源局指定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其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二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六条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予以登记。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六条(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公开义务人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登记注册、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公开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公开义务人查验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公开义务人依法予以更改,公开义务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申请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公开义务人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 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 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监察机关、政府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