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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夫妇均系聋哑人,为了居住,倾其所有积蓄于2015年12月7日向黄某购买了房屋一套,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由黄某将其拆迁安置所得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李某夫妇,房价为32.8万元,交房时间以拆迁安置房拿钥匙为准,当天李某夫妇支付了3万元定金。2016年1月8日李某夫妇按约定支付了第二期房款12万元,同时另行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明确房款变更为15万元。当该房屋于2017年10月具备交付条件时,黄某却一直不肯办理交付手续,多次催促无果,无奈之下2018年5月14日,李某夫妇在亲属的陪同下来到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听取李某亲属的转述,又通过纸笔与李某夫妇进行交流,审核材料,明确其诉求后,为李某夫妇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并指派王律师承办该案。
接受指派后,王律师第一时间与李某夫妇沟通案情,了解到李某夫妇将黄某出具的12万元房款的收条遗失,如黄某否认收款或不出庭应诉,则对该款项的认定存在很大的风险。加之黄某目前负债累累,如该房屋被他人申请查封,则存在交付不能的不利状况。
为此王律师联系到黄某,采取电话录音的方式固定了其已经收到李某夫妇15万元房款的证据。证据充分后,王律师立即书写诉状,到法院立案。
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清涉案房屋竣工、通知交付及产权登记情况,王律师申请追加了涉案房屋开发商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王律师与李某夫妇交流只能通过文字形式开展,交流难度较大,为避免沟通过程中存在误差,王律师每次与李某夫妇沟通案件都邀请了其亲属在场,同时也考虑到涉案房屋的交付时间紧迫(随时可能被他人申请查封)、房屋价款涨幅等客观因素,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经过两次庭审,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1、由黄某于2018年8月21日前协助李某夫妇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夫妇;2、李某夫妇另行补贴黄某6万元房款;3、房屋具备权属变更登记条件时,黄某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至李某夫妇名下;4、第三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协助办理。
目前李某夫妇已到相关部门办理了交房手续,高高兴兴的搬入了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