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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
发布日期: 2019-08-08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民政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为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日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全面开展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通知明确,全省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各市场主体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养老服务活动。拟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依法向所在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拟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服务”;拟设立公办公营养老机构且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向编制部门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取消许可后,举办者应于法人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通知强调,自接收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即对该机构开展日常监管,确保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与联合监管机制,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和养老服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被纳入黑名单的养老机构实行重点监管,提高养老机构失信成本。

通知指出,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落实“首问负责制”,优化养老机构登记流程,推进申请登记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并及时主动推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养老机构相关标准指南。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依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积极推动将修改涉及养老机构许可和管理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纳入立法工作计划,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与许可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确保不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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