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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先生育有一子二女。儿子特别孝顺,一直对父亲悉心照料、精心呵护。前几年,他生了一场大病,儿子没日没夜地照料,端屎端尿,从不假手于人。等他病好后,儿子却因劳累过度,还发了场高烧。“儿子对我这么好,我也想对他好一点。我想在百年之后,财产多分一点给儿子,比如将房子留给儿子,该怎么办呢?”今年7月底,王老先生来到溧阳市公证处窗口咨询求助。
公证员给王老先生讲解了公证办理的基本程序:继承房产,若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处理;若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根据遗嘱处理;如果连遗嘱也没有,则应根据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少的,从道德上应加以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儿女同样具有继承权,除非有证据表明其遗弃老人或虐待老人情节严重。
公证员告诉王老先生,如果有将房产留给儿子的想法,就应当用公证遗嘱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既可满足老人的愿望,也可避免子女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将来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也会方便很多。听到这里,王老先生当场表达了希望订立遗嘱的意愿。
可王老先生在回去准备材料的过程中遇到了困难,着急地向到溧阳市公证处致电求助。溧阳市公证处工作人员立即安慰老人不要着急。接到老人电话的当天下午,溧阳市公证处承办公证员顶着高温,骑着电动车奔赴相关部门,为老先生调取了相关材料,在材料备齐后又立即致电老先生,预约时间办理公证。
8月初,溧阳市公证处为老先生办理了这一公证,同时按照常州市公证行业减证便民服务的承诺,免收了公证费用,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公证书交到了老先生手中。
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普通公民自行设立遗嘱,通常在遗嘱形式、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憾。而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当事人通过立遗嘱,可以选定自己“百年后”的遗产继承人。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办理公证遗嘱经过严格的程序性的核实审查,可避免遗嘱人的家属与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