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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严惩破坏环境犯罪 守护溧阳“金山银山”
发布日期: 2019-10-08 浏览次数:    来源:溧阳时报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文明城市”,良好的生态环境已然成为溧阳一张闪亮的“绿色名片”。今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动作为,以保护溧阳“一山一水一公路”(“一山”即南山竹海,“一水”即天目湖,“一公路”即溧阳“1号公路”)为重点,切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以司法手段助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为溧阳“绿色发展”构筑起一道“司法屏障”。
“我们是生态检察专门化办案团队,统一履行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公益检察职能。”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宋瑜表示,虽然第四检察部是今年4月份刚成立的,但目前已经建立了“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三位一体的生态检察模式。
近年来,由于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为更有效地保护我市生态环境,第四检察部坚持惩防并举,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力争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今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甲、蒋某某、杨某乙、潘某某在我市和宜兴市范围内,采用爬树掏鸟窝的方式猎捕夜鹭鸟300余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夜鹭鸟是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收购上述夜鹭,并非法获利千余元;犯罪嫌疑人葛某某为陈某某驾驶员,明知陈某某收购夜鹭鸟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报酬。
据宋瑜介绍,野生动物物种一旦灭失,就不可能再出现,其所处的生态环境系统也将遭受重大的甚至是毁灭性的破坏。在该案件中,短时间内外地人员至溧阳境内非法猎捕夜鹭鸟已经严重破坏了本市的生态环境资源,对此,第四检察部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向其贩卖的夜鹭是非法狩猎所得的情况下,仍大量收购,情节严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机关已依法逮捕了相关人员,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
“聚焦自然生态,坚持主动作为,护航美好人居环境是我们一贯的工作宗旨。”宋瑜告诉记者,今后,第四检察部将积极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开展“清水蓝天”“利剑”等打击生态环境犯罪专项行动,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体现检察担当。(许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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