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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提前退休中的滥用职权案
案情简介
叶某,男,1958年出生,原系某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兼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某风景区办事处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逮捕。
1.受贿。2009年至2013年,叶某利用担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长兼市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胡某、赵某等人请托,在为李某、丁某等人办理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香烟等财物合计63200元及手机2部。案发后,叶某退回全部款物。
2.滥用职权。2012年至2013年,叶某在担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长兼市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期间,在负责某市辖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滥用职权,擅自将未经过市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审通过的16名申请人予以审批、盖章通过,致使该16名不符合病退条件的人员获得病退资格,并提前领取养老金,截止2014年6月,共造成社保基金损失合计33万余元。
法律责任
叶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叶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叶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2015年5月14日,经终审法院裁定;叶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受贿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分析点评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享受退休待遇。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是指: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市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享受退休待遇。提前退休涉及众多现实利益,参保人员提前退休以后,单位和个人都不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还可以提前领取养老金,因此,觊觎者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如:伪造变造职工档案、涂改原始档案资料、伪造变造疾病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经办人员行贿等),通过审核审批,取得提前退休资格,享受退休待遇。由于少缴多得,提前待遇,因此,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将给社保基金安全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本案中,叶某作为负责审核审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负责人,经不住金钱诱惑,在受他人请托并许以好处的情况下,置提前退休政策规定于不顾,绕过相关鉴定、审批程序,擅自审批多人提前退休,不仅给社保基金造成重大损失,也断送了个人事业和前途,教训极其深刻。
本案揭示的内部管理风险主要有:
1.机构设置缺少必要的制约机制。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作为审核审批因病提前退休的必备程序和前置条件,两项业务存在因果关系,在业务衔接和工作流程上应当建立相应的制约监督机制,最好的办法是由不同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如:将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统一交由工伤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而该市将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养老保险处,使得养老保险处既负责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又负责因病提前退休的审核审批,这种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体的管理模式,在一定条件下(如本案),极易发生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问题。
2.违规委托所属县(市、区)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应由设区市组织实施,而该市却将劳动能力鉴定委托给部分县(市、区)组织实施,并且疏于对鉴定过程的监管,相关县(市、区)劳动能力鉴定过程存在的问题有:没有对鉴定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和确认,存在冒名顶替的现象;鉴定结论不全,有的甚至没有填写鉴定结论,有的没有体检医生和主检医生签字,还有部分结论用铅笔填写;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不符,有的鉴定情况并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仍然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鉴定评审材料和体检材料未归档等。
3.公示未到位。按照现行办理提前退休的业务流程,无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还是因病提前退休都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的目的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范个别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提前退休资格。本案中,相关公示制度执行的并不好,有的没有公示,有的公示名单不全,网上公示也由于相关知情人并不能及时了解公示情况而缺少针对性和有效性。目前,一些做得好的地区,除了在门户网站公示外,企业职工提前退休还在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其他人员还在所在社区进行公示,通过有针对性的公示,不仅提升了提前退休审核审批的公信力,也杜绝了其中可能存在的弄虚作假现象。
4.提前退休审核审批监管机制不健全。按照规定,提前退休的审批权在设区市,设区市和县(市、区)对退休审核审批的流程和要求也是明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县(市、区)人社部门基本不对辖区的提前退休情况进行监管,或者只是做一个顺水人情,将矛盾上交,能通过就通过,不能通过就算;而设区市对提前退休审批虽然在程序上有规定,但由于个别领导并不了解具体情况,只要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核通过了,报什么就批什么,基本上是走走形式,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核审批过程各环节的失控,为违法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提供了空间和条件。
当前,各级人社部门比较重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风险管理,但从本案应该看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也非常重要,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相关处(科)室也要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的原则要求,建立一套适合本处(科)室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如:提前退休、工伤认定等)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内部管理风险和廉政风险
案例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异地违规补缴转入养老保险关系骗取养老金
2015年5月,G市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转移业务时发现,从山东德州市、菏泽市,黑龙江哈尔滨市转入G市的部分养老保险业务存在重大违法补缴嫌疑。经对德州市、菏泽市、哈尔滨市2013-2015年转入G市的养老保险进行复查发现,共计931名即将达到或已超过未定退休年龄,但在G市养老保险合法缴费不足15年的G市户籍人员(其中小部分为外市户籍),2013-2015年期间分批次以企业职工身份在上述三地一次性补缴1996-2012年不同时段养老保险费,并在短时间内分批转入G市。随后G市社保中心立即启动稽核程序,展开全面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当事人中女性占绝大多数,均没有在德州市、菏泽市、哈尔滨市劳动就业经历,相关补缴和转移业务均由同一中介机构操作,当事人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支付2万元-11万元不等费用即可(补缴社保费和代理费比例为2:8)。其中,绝大部分当事人对自己在德州市、菏泽市、哈尔滨市违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事实供认不讳,少部分存在对抗调查情形。截止2016年10月,案件全部查实,931名涉案人中341人已领取养老待遇共计1282万元。2015年9月,G市社保中心将案件移交Y市公安分局。截至2018年1月18日,除14名已领取待遇人员继续对抗稽核依法移送劳动监察部门处置外,其余人员转入G市办理养老保险业务修订及基金回退(含强制回退)等补救工作,现已全部处置完毕,流失的1282万元养老保险基金成功收回123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的已整改人员也陆续依法在G市补缴社保费并办理退休手续。
主要风险点
1.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政策规定
1.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参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
2.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年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国办发〔2009〕66号)
案件原因
1.伪造劳动关系,违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审核,没有系统支持,异地核查难。
3.经办内控和基金监督工作没有开展起来,业务缺乏监控。
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政策,明确补缴规定、方式,规范经办。
2.对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自动提醒,进入稽核内控环节,加强监督。
3.通过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加强数据校验和异地协查。
4.加强基金监督信息系统应用,通过数据分析比对,总结违规特征,辅助定位可疑补缴行为,严格核查。
案例三、失业保险——伪造材料骗取失业保险金
朱某,B市C区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科员,现年36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朱某于2012年9月进入C区社保中心,在基金支付科前台接待岗工作,负责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的待遇支付业务。2017年9月底,C区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在业务复审过程中发现,申请生育津贴的几家企业提供的婚育证明等材料内容高度一致,引起复核人员警觉。C区社保中心迅速开展核实调查,发现基金支付科科员朱某涉嫌骗取社保基金,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C区人社局。C区人社局党委将案件线索上报朝阳区监察委。C区监察委员会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调查,11月1日将朱某留置,12月11日区监察委调查完毕,并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经调查发现,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朱某在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申报材料和无材料在系统直接操作等手段,大肆骗取生育津贴和外埠人员失业金。朱某伙同其妻子何某、社会人员赵某晖等人,先由何某寻找外埠孕妇信息,再由朱某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五家公司,虚构劳务关系,为外埠孕妇代缴在京社保,伪造待遇申领手续、虚报冒领社保待遇。初步统计,累计骗取社保基金670余万元。
朱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发生后,市区两级人社局对涉及违规违纪的企业进行违规资金追回,共追回基金340余万元。
1.参保登记。
2.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1.用人单位与外省市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时,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使用外省市人员的证明和《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到参保的社保中心为其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转移或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参见《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可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办理了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的,持职介中心开具的《提档通知单》和《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参见《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
1.参保登记审核不严,未审核相关原始资料。
2.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不严,一人多岗,没有复核机制。
3.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缺乏控制。
1.建立权责清晰的审核审批制度,避免一岗多责,定期开展轮岗。
2.加强事中审核和事后稽核,在材料核验、信息批露、资金直发等关键环节加强风险监测,定期对审批材料进行复核复审,完善信息系统。
3.加强信息公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公示、“网晒”、第三方审计等多种形式构建社会、民众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
4.加强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提高经办人员奉公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
案例四、工伤保险——虚构申报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安某,女,汉族,黑龙江青岗人,1976年7月出生,本科文化程度,1992年12月参加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2年7月开始在B市B区社保局工作(2015年2月享受副科级工资待遇)。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安某在负责全区工伤保险待遇初审、保险金核算支付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伪造工伤保险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职工登记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等申报材料,加盖其伪造的B市(区)部分学校公章、B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专用章等印鉴,再将虚假材料报经分管领导审核、提交B区社保局局务会研究。每月15日左右将掺杂这些虚构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基金汇总报表向市财政局专户申请拨付基金。待财政资金到位后,B区社保局财务科再将资金打入安某提供的银行账号内,安某采取直接提取或委托他人提取的方式,将套取的工伤保险基金据为己有。通过上述方式,安某共计伪造教育系统43人虚假申报材料,套取工伤保险基金151.9万元。
2018年1月22日,B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安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赃款70万元,剩余赃款81.9万元继续追缴。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1.业务部门核查工伤职工参保缴费情况,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件与资料,核对工伤认定事实与事故备案是否相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职工确认领取工伤待遇资格,进行工伤登记。(参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五十六条,人社部发〔2012〕11号)
2.业务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参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五十六条,人社部发〔2012〕11号)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保证基金的完整和安全,并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支出和结余情况,接受参保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参见《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七条,甘政办发〔2003〕131号)
4.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贪污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7号)
1.当地工伤认定由市级统筹地区工伤行政部门作出,待遇审核支付由工伤发生的区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认定环节与待遇审核环节没有联网,导致伪造工伤待遇申报材料不易发现。
2.岗位设置不合理,长期安排1人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受理、初审、复核。
3.审核把关不严,没有甄别申报材料真伪,内控制度落实不力,对工伤保险待遇核实检查少。
1.规范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流程,加强工伤行政机构与经办机构信息联网建设,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经办机构数据共享,堵塞作假伪造的漏洞。
2.严格落实待遇核定等重要业务“一事两岗两审”等内控制度要求,压实责任,加强经办内控工作和基金监督,定期抽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3.强化法纪教育,不断加强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