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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档须知
发布日期: 2019-09-10 浏览次数:    来源:档案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的精神,结合本馆的实际,特制定本查档须知。
    二、我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及公民,持有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件,查档目的明确,即可到本馆利用开放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必须凭立档单位正式介绍信与利用者身份证,并注明查档内容,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或者泄漏档案内容。
    三、外国组织和个人(含外籍华人)利用开放档案,须有我国邀请或合作单位的介绍信函,说明其身份、利用目的和查档范围,经本馆同意后方予接待。
    四、利用者利用开放档案,可直接到本馆查阅,也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
    五、利用者查阅档案,应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利用手续,如擅自公布或涂改、伪造、拆散、损毁档案,以及盗窃档案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馆档案属国家所有,未经本馆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七、利用者抄录、复制的档案,经本馆同意后可在研究著述中引用,并在文中注明收藏单位和档号,将撰写的著述或其他学术成果赠送 本馆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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