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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溧阳市管道燃气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2-31 浏览次数:    来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19〕90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1043号)的要求,就溧阳市管道燃气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管道燃气主干管至各住宅用户进户的基表(普通皮膜表)或进墙首个阀门之间的所有费用(表在户内的到基表为止(含基表);表出户的到燃气立管进入墙面的首个阀门为止(含阀门)。

    (一)城镇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别墅)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2200元/户,由你公司向房屋建设单位收取并纳入开发成本。新建商品住房统一安装燃气采暖设施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房屋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二)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未计入房价的城镇老旧居民商品住房(不含别墅)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2200元/户。

    (三)除上述1、2之外的如别墅、城中村、农村居民住房等燃气工程安装费,由燃气经营企业与房屋建设单位或用户等根据工程预决算协商确定。

    二、燃气经营企业的其余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切实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12月31日之前的项目(以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仍按原办法原标准执行。之前有关管道燃气服务收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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