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 移动端应用

  • 政务微信

  • 政务微博

  • 智能问答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魅力溧阳
  • 政民互动
  • 政府信息公开
  • 办事服务
  • 数据开放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政策解读 >>政策法规解读 >>内容

关于《关于加强全市住区配套公建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3-11 浏览次数: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既有住区配套公建的使用管理,优化新交付住区配套公建的使用管理体制,按照“便于管理、防止失管、高效使用”的原则,根据我市住区配套公建管理文件、社区建设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主要针对我市住区配套公建权属管理登记、接收使用管理、新交付住区配套公建移交管理、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住区配套公建如何分类?

按是否具有营业目的,住区配套公建可分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社会公益性配套公建和营业性配套公建。

非营业性配套公建,是指为所在小区居民服务、在区内配置的配套公建,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和使用单位不得预(销)售,不得擅自处置其使用权。

社会公益性配套公建,是指为社会公共服务、在区内或区外配置的公益性配套公建,其所有权属于政府。建设和使用单位不得预(销)售,不得擅自处置其使用权。

营业性配套公建,是指适宜进行市场化运作、在区内配置的配套公建,其所有权属于投资者。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规划用途。

(二)是否成立业委会对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管理有何影响?

1.权属管理登记方面,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物管会)〕的,由业委会(物管会)登记。未成立业委会(物管会)的,由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属地政府)代为登记,并注明“为全体业主所有”,待成立业委会(物管会)后,再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2.接收使用管理方面,已成立业委会(物管会)的,由业委会(物管会)接收管理,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合理使用。未成立业委会(物管会)的,交由物业服务企业接收管理,由属地政府或其指定的物管站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相关规定予以合理使用;用于出租的,应在小区公示并报送属地政府或其指定的物管站备案。成立业委会(物管会)后,交由业委会(物管会)接收管理,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合理使用。

(三)规划的菜市场是否可以变更用途,改建其他项目?

菜市场属于营业性配套公建,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农贸、菜市场等营业性配套公建未经市农贸、菜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

(四)新交付的住区配套公建如何移交管理?

新交付住区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住宅区配套公建完成情况现场检查表》,提供完整的配套公建移交管理协议,移交到位后,市住建局方可出具《住宅区配套公建完成情况通知单》,发放《溧阳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

三、制定依据

1.《溧阳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规定》(溧政规〔2013〕2号)

2.《关于加强新时期社区建设的意见》(溧委发〔2015〕28号)


相关阅读: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住区配套公建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1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 溧阳人大网 溧阳政协网
溧阳市人民政府  苏ICP备17003616号-1  苏公网安备 32048102000256号  网站标识码:3204810031
网站主办单位: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溧阳市南环路18号网站地图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