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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溧阳市市级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问:《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实际管理的股权所属企业和非股权所属的国有性质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向股东报告的重大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各镇(区)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有哪些?
答: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编制及调整,进行重大投资、发行债券、大额担保、企业重组(含合并、分立)、企业改制、企业解散、申请破产、企业主营业务确定和变更、处置重大财产、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董事会工作报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其他事项。
问:《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如何履行备案(审批)程序?
答:企业重大事项分为审批(审核)事项和备案事项。审批(审核)事项为须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并书面回复方可实施的事项,或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报告或告知事项。审批(审核)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备案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重大事项,须在该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表决前,由集团公司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有企业应在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审议重大事项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问:《办法》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集团公司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其内容应当涵盖其所属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并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后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对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发展战略规划文本及说明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集团公司原则上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下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按权限需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企业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
问:《办法》规定重大投资有哪些?
答: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是指国有企业的下列行为:(一)以现金、实物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二)设立子企业,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资产划转、股权置换等投资;(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四)主业以外的其他投资。
问:《办法》对重大投资有哪些管理要求?
国有企业单项投资额度在3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按决策程序自主决定;单项投资额度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 3000万元以下的,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单项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投资保险业务、委托理财或为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办理委托贷款等事项经集团公司核准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重新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四)须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集团公司应当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管理,后评价报告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
问:《办法》对发行债券有什么管理要求?
答:集团公司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工具,须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为满足流动资金需要发行短期债券的,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
问:《办法》对担保事项有什么要求?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融资或保障合同(协议)履行而提供的保障措施。国有企业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提供担保,主营业务为担保业务的国有公司例外。集团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企业之间提供内部担保的,由集团公司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集团公司为其他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须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
问:《办法》对企业重组改制有哪些要求?
答: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中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采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等方式组建新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或者企业集团。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控股企业或者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改为非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团公司进行重组或改制,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独资、控股子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上报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二)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四)职工安置方案;(五)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六)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问:《办法》规定需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的其他重大事项有哪些?
答:企业涉及以下重大事项,应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 (一)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二)集团公司对外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及全年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利润总额1%的捐赠、赞助;(三)按照规定须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的其他事项。
问:《办法》规定需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有哪些?
答: 企业涉及以下重大事项,应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一)集团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报告;(二)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人员年度述职报告;(三)集团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报告;(四)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经济)纠纷,发生涉及国有产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五)国有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六)集团公司及其重要子企业发生超过资产总额1%(含1%)以上的经营性亏损;(七)集团公司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财产损失事项;(八)集团公司及其重要子企业年度招工计划及方案;(九)中层等重要岗位人事任免;(十)按照规定须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其他事项。
溧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