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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溧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协同配合驻溧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等协作机制。负责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
(二)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配合驻溧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三)联系协调驻溧金融机构,规范发展全市上市公司。推进全市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配合驻溧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
(四)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从事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强化对全市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六)推动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同配合驻溧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承担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级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营运体系和机制、完善授权经营制度,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对监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经营业绩进行奖惩。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和制度,依法对全市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规范事前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率。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二、溧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提案办理等工作。指导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配合驻溧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形势,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协同配合驻溧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承担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和制度。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研究提出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办理市级单位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协同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改制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
(二)金融科。承担驻溧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普惠金融政策实施工作,组织推进全市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作,协调推进科技金融、文化金融创新发展。协同配合驻溧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全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建立全市银行保险业发展协作机制。承担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执行落实相关监管制度,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承担全市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强化全市区域性股权市场、从事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及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监督管理。执行落实相关监管制度,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督促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承担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同配合驻溧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三)资本市场科。承担驻溧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上市后备企业的确定和培育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负责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定向增发、兼并重组、发行债券等再融资工作,推进全市企业直接融资。协助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做好全市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工作。
综合科联系电话:0519-87269985,办公时间: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