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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市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由交通直接负责所有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养护等交通建设项目扬尘污染管控。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市交通工程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参建单位各司其责,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扬尘管控工作落到实处。
2.统一领导,加强管理。市交通工程主管部门在溧阳市打好防污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交通建设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进行有效管控。
3.由市交通建设管理机构直接负责实施建设的项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项目扬尘管控工作。
4.项目扬尘管控落实“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扬尘管控负监管主体责任,应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立项目扬尘管控网络,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制定扬尘防控方案,督查落实工地扬尘防控措施,并建立日常扬尘检查台账。
5.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管控负主体责任,应当遵守建
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置密闭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场地硬化、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三、组织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成立交通建设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交通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局行业科、工程科、市交通质监站、公路处、航道处、海事处、工程处、高指办、农路办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行业科,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地扬尘管控业务指导,汇总、报送相关信息。
1.局行业科:负责工地扬尘管控的业务指导、对外及系统内部之间的协调工作。
2.局工程科:领导小组联络员,及时上传下达有关信息、要求。
3.市交通质监站:具体负责交通建设工地扬尘管控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4.公路处:负责国省干线养护及路面改造等项目工地扬尘管控工作。
5.航道处:负责水运工程及港口工程建设工地等扬尘管控工作。
6.海事处:负责水上运输污染防控扬尘管控工作。
7.工程处:负责我市国省干线、地方道路等建设项目工地扬尘管控工作。
8.高指办:负责配合监督检查高速公路等建设工地扬尘管控工作。
9.农路办:负责农村公路等建设工地扬尘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
1.每年年初,公路处、航道处、工程处、高指办、农路办制定管控项目清单,高指办协调常州市高速公路指挥部项目管理办制定管控项目清单,报市交通质监站备案,并及时更新。
2.市交通工程建设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采取监督检查、随机检查等方式对管控项目扬尘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明查暗访。管控标准执行《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工地扬尘管控标准》。
3.市交通质监站不定期对全市交通建设管控工地进行专项督查、随机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从业单位采取警示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措施,并与每季度从业单位业绩信誉考核结果挂钩。
4.重污染天气扬尘管控按照《常州市交通运输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执行。
5.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组织项目扬尘管控检查,检查标准可按附件《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工地扬尘管控标准》,也可自行制定(不低于本标准)。
五、其他
1.交通工程主管部门对存在扬尘管控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发生较大环境污染或群众举报较多、舆情较大的、多次被市防污攻坚办通报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市交通运输局将各有关单位履行行业扬尘监管职责情况列入年度综合考核目标中。
3.本方案自2019年4月28日起试行。
附件: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工地扬尘管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