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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农村工作局,局各有关科站:
为规范和指导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我局制定了《溧阳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各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制(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
附件:溧阳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溧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溧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2.1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2.2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2.3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4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和职责
3 监测预警、报告和评估
3.1监测预警
3.2事件报告
3.3事件评估
3.4级别核定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的升级
4.3响应的降级
4.4指挥协调
4.5紧急处置
4.6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技术保障
6.3物资保障
7 监督管理
7.1奖励与责任
7.2宣教培训
8 演习演练
9 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9.2预案解释和实施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修订本预案。
1.3 事件的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参照有关分级办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共四级,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Ⅰ级):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及以上省份(含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国家和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2)超出本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及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和社会影响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已流向市场,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农产品中毒事件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省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三)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1)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及以上县(区)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已流向市场,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四)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1)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造成严重损害健康后果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已流向市场,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本文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溧阳市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Ⅳ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动物疫病引发的畜禽产品卫生安全事件、转基因农产品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执行。
1.5 工作原则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应对。通过有效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质量监测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推动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提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坚持群防群控,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5)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I、Ⅱ、Ⅲ级事件发生后,按农业农村部I级预案和省农业农村厅Ⅱ级事件预案、市农业农村局Ⅲ级事件预案要求,根据工作需要,配合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组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Ⅳ级事件发生后,县农业农村局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1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计划财务科、科教信息科、乡村产业发展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种植业科、畜牧科、渔业渔政科、农田建设与资源开发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屠管办、种子管理站、动物卫生监督所、植保植检站、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园艺技术推广站、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水产技术推广站等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兼任,副主任由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各成员单位设联系人。
2.1.1 成员单位职责
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负责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事件处置建议、方案;收集、分析和报送、发布相关应急处置信息;督促各镇(街道)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所需车辆调度和物资保障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事故处理工作。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及案卷的法制审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执法监督。
局计划财务科:负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
局科教信息科: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工作;牵头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做好安全事故舆情监测和处理;协助做好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
局乡村产业发展科:督促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并纳入追溯平台管理;针对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落实整改措施。
局种植业科:牵头组织对种植业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负责种植业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问题溯源,协调处理种植业安全重大突发事件。
局畜牧科:牵头组织畜牧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负责协调处理畜牧业安全重大突发事件。
负责畜牧业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问题溯源,协助对涉及畜产品兽药残留与违禁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和抽样工作;协助畜产品质量安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局渔业渔政科:负责组织水产品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负责指导渔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问题溯源,协调处理渔业安全重大突发事件。
局农田建设与资源开发科: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农田提出监督评价意见;提出提升和改进耕地质量的具体措施。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证据收集和立案查处;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参与有关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整治活动。
市屠管办:参与因屠宰环节引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各类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抽检工作;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全市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指导、监测预警、预防控制等工作;负责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组织开展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指导各地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种子管理站:参与各类种子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参与因种子质量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植保植检站: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组织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宣传与培训;组织高效低度低残留农药新产品及其他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参与因农药使用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负责推广无公害肥料及施用技术,制定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生产耕地质量标准;负责对相关抽检样品肥料质量检验和肥效分析评价,制订科学合理施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因肥料质量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园艺技术推广站:分析掌握蔬菜、果品、茶叶和食用菌等园艺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牵头负责园艺产品质量建设;承担园艺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应用,督促做好台账记录工作;做好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参与蔬菜、茶叶、水果、食用菌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分析掌握稻米等大宗农作物的质量安全状况;牵头负责大宗农作物产品质量建设;推广作物栽培技术,督促做好台账记录工作并落实好质量安全承诺和责任;承担栽培技术培训;做好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承担种植业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参与大宗农作物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参与水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事故技术鉴定;指导推广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负责全市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指导、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工作。
2.2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协助负责对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进行调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审议批准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根据需要发布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向市政府、上级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事件升级,在上级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需要参与Ⅰ级、Ⅱ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承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事件发生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本级市政府、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具体职责见《关于调整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与职责分工的通知》(溧农发〔2020〕15号)。
(2)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工作。
2.5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和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立即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环节,从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包括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置组、技术专家组、信息发布组和联络保障组。
2.5.1 事件调查组
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意见,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突发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组成人员主要从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种植业科、畜牧科、渔业渔政科以及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抽调。
2.5.2 事件处置组
由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牵头,事件发生环节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主负责。严格执行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依法实施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有毒有害问题农产品,依法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踪源头。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5.3 技术专家组
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专家技术组成员主要从各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
2.5.4 信息发布组
由局办公室扎口负责收集、整理有关突发事件的舆情信息,分析掌握舆情和突发事件进展情况,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协调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
2.5.5 联络保障组
综合协调事故处置工作,拟定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设备、车辆、物资计划和组织调集,会议的组织安排,信息的调度与上报,文件的起草。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3.1 监测预警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制度。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局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本地区的监督检查,并按权限和程序及时发布或通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3.2 事件报告
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 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健康部门。
(2)发生Ⅳ级事件时,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以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报局办公室和对口科站(单位),会同相关业务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认真分析,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并同时通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卫生健康部门。
(3)发生Ⅲ级及以上事件时,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3.2.3 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初次报告要求从事件发生到报告时限不能超过2个小时。
(2)阶段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突发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事件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对相关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追究的意见。
3.2.4 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险情,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健康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1)通报范围和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接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及时与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沟通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通报相关部门,上报本级市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上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通报。
3.3 事件评估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事件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4 级别核定
事发地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评估结果核定突发事件级别。
4.1 分级响应
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突发事件核定为Ⅰ级的,应急响应报请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Ⅰ级响应。
4.1.2 Ⅱ级响应。突发事件核定为Ⅱ级的,应急响应报请省农业农村厅和市级人民政府,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Ⅱ级响应。
4.1.3 Ⅲ级响应。突发事件核定为Ⅲ级的,应急响应报请市农业农村局和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Ⅲ级响应。
突发事件核定为Ⅲ级以上的,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1.4 Ⅳ级响应。突发事件核定为Ⅳ级的,市业农村局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进行处置。
4.2 响应的升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突发事件危害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上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4.3 响应的降级
当突发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申请上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4 指挥协调
(1)市农业农村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向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5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件发生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突发事件的主体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6 响应终止
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终止由国家、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
5.1 善后处置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突发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6.1 信息保障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由市农业农村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报送等工作,并按权限和程序对外发布。
6.2 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当发生Ⅳ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受市农业农村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委托,承担任务的专业技术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技术规范实施检测评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3 物资保障
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并请本级政府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医疗应急救援。
7.1 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宣教培训
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提高风险防范和责任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适时进行修订;机构改革后,原部门职能由组建后的部门或者划入职责的部门承担的。
各地应参照本预案,制修定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溧阳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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