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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江苏省中关村高新区、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溧阳经济开发区、天目湖生命康原、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会(指挥部),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根据《常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20〕17号)、《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72号)、《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1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74号)等文件精神,居民医保实行两年过渡期,确保在2021年底前实现基本政策和待遇标准的常州全市统一。现就调整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2021年本市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为成年居民1620元,未成年居民1260元,其中:成年居民、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580元/人、360元/人;成年居民、未成年居民镇财政补助分别为295元/人、245元/人,市财政补助分别为550元/人、460元/人。
(二)2021年新入学高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200元/人。
(三)当年度居民医保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
二、调整居民医保补偿标准
(一)调整医保目录范围及自付比例
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3个目录,以及乙类药品、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支付限额等标准,与常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统一。
(二)调整住院待遇
1.居民医保“成年居民”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600元/次,一级医疗机构400元/次;“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6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400元/次,一级医疗机构200元/次。在紧密型、专科共建型医联体内双向转诊的,上转住院的起付标准累计计算,下转住院的起付标准免于计算,连续住院期间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计算一次。
2.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符合补偿范围,超过起付标准且在支付限额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成年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常州市内)由统筹基金按三级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医疗机构90%的比例支付;“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由统筹基金按三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80%、一级医疗机构95%的比例支付。参保人员按规定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继续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市内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市内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三、调整特殊医用材料补偿标准
属于符合支付范围的特殊医用材料,由基本医保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单价200元以内的特殊医用材料,直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单价超过200元的特殊医用材料,在1万元以内的部分,由个人自付30%,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超过1万元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