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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办服务实施细则
索 引 号:014144355/2020-00004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产生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2020-06-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办服务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指导和规范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提高企业的获得感与满意度,根据《关于开展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办服务的通知》(溧政办发〔2017〕1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代办”,是指市、镇人民政府,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溧阳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派专门人员(代办员),无偿协助项目单位办理投资项目审批申报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代办中心”)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全面指导、协调开展代办工作。
第四条 市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按照对口原则,确定责任科室及相关人员承担协办工作职责,对涉及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事项予以协助办理。


第二章   代办范围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代办项目范围
溧阳市各镇区招商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投资者申请且经市或镇代办单位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项目代办主要内容
(一)审批事项,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全流程各个环节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公共服务事项,包括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的全部手续。
(三)涉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非审批事项,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技术服务中介机构,代办主体提供协助、指导。
(四)代办事项可根据投资者的要求进行全程代办或部分代办,也可以依照代办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延伸和扩大代办服务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代办服务主体及相应职责
(一)市代办中心
1. 负责全市代办服务工作制度的拟定、代办人员的培训和代办工作的监督考核;
2. 为项目单位提供“定制化”材料表单、网上申报操作指南,协助镇区代办员依据审批要求,及时将相关材料递交至相关审批部门(服务窗口);
3. 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及时掌握项目办理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工作;
4. 对于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介入并做好协调工作;
5. 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溧阳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 负责组建代办员队伍,明确代办工作人员,确保代办人员相对稳定。
2. 代办员须熟悉审批业务,负责协调本区域内项目前期服务工作,及时上报代办信息,指导帮助项目单位根据清单准备各类审批申请材料,及时提交给市级代办员或进行网上申报;
3. 负责辖区内代办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正常推进,代办员全程跟踪项目申办的所有审批服务环节,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审批办理进展情况,直至项目申办手续全部完成。
4.审批权限下放到镇区的事项,由所属镇区代办员独立开展代办工作,及时上报代办进度至市代办中心。

(三)审批部门
1. 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参与全程代办服务工作,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完成本单位职责内的审批服务事项;
2. 部门审批科室负责人及窗口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审批事项的全程办理和统筹协调;
3.部门审批科室负责人及窗口工作人员要全程跟踪本单位范围内的审批过程,直至本单位审批手续全部完成。

第八条  委托代办的项目单位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并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员;
(二)负责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与代办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三)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审批环节要求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派人到场;
(五)负责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规费。


第三章   代办业务流程


第九条 代办工作严格按照接待咨询、受理申请、代办实施、办结回复、整理归档五个流程有序进行。
第十条 各级代办单位均可提供代办业务的咨询服务,市代办中心负责指导、协调代办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向各级代办单位申请代办服务,办理代办委托手续,填写《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附件1)。
第十二条 各级代办单位确定受理后,填写《代办项目受理登记单》(附件2),明确代办人员,告知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镇区代办员在接到代办任务后,应及时主动联系项目单位,了解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建立《项目代办工作日志》(附件3),全面开展项目代办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代办完成后,各级代办员应及时向项目单位移交有关资料,同时填写《代办项目办结单》(附件4),经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该项目代办结束。
第十五条 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项目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镇区代办员应与项目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填写《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附件5),注明终止原因,移交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代办任务完成或终止后,镇区代办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代办项目受理登记单》《项目代办工作日志》《代办项目办结单》或《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交至市代办中心集中整理归档。


第四章   协调服务


第十七条 市代办中心建立例会制度,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协调推进项目代办进度。
第十八条 对于代办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镇区代办员无法协调解决的,可向市代办中心申请协调:
(一)项目办理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影响项目办理进程的;
(二)审批事项在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等审批制度改革中,因相关试行方案、办法不尽完善产生矛盾需要协商解决的;
(三)市重点项目等需要加快推进审批进度的;
(四)代办员认为有必要提交协调的其它问题。
第十九条 市代办中心在收到协调申请后,应及时了解、认真分析协调事项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矛盾,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第二十条 市代办中心对需要提交上级协调的事项,要做好情况掌握、资料收集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已提交上级协调的事项要做好协调跟踪,及时掌握协调进展情况;对协调完毕的事项要继续做好跟踪服务,确保代办工作继续进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代办服务工作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代办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项目单位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一经查实,严肃问责。
第二十二条 市代办中心建立相应的监督程序和考核办法,加强对代办员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及业绩考评管理,确保代办工作规范、高效。
第二十三条 代办员要尽职尽责、主动服务、廉洁高效,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项目回访制度,由市代办中心对每个办结项目进行电话或邮件回访。定期召开项目单位座谈会,发放《代办服务综合评价表》(附件6),听取项目单位对代办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对代办工作及代办员进行评议,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代办工作机制和审批流程,推进代办服务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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