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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溧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4451/2020-0002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生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2020-04-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溧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13日溧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事故分级2.1 特别重大事故2.2 重大事故2.3 较大事故2.4 一般事故3 组织体系3.1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3.2 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3.3 各类特种设备抢险救援组4 预警预防4.1 信息监测4.2 预警预防4.3 预警级
关于印发《溧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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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溧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溧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

2.2 重大事故

2.3 较大事故

2.4 一般事故

3 组织体系

3.1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3.2 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3.3 各类特种设备抢险救援组

4 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

4.2 预警预防

4.3 预警级别及发布

4.4 预警行动

4.5 预警变更解除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处置

5.4 信息发布

5.5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事故调查

6.2 恢复重建

6.3 总结评价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财力保障

7.3 装备与物资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人员防护

7.7 通讯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

8.2 培训

8.3 演练

9 监督管理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责任与奖惩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10.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积极应对可能发生或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灾害,提高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溧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溧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2)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4)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6)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危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溧阳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协调下,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科学应对,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应急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能力,依法规范应急工作。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生产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机制的职责,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2 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2 重大事故(Ⅱ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2.3 较大事故(Ⅲ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2.4 一般事故(Ⅳ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溧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专家组、各类特种设备抢险救援组和其他政府部门及社会救援力量组成。

3.1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溧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承担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总指挥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科、江苏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常州分院溧阳所负责人及事发地分局长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管科,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建立和修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统一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主动参与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具体落实指挥中心的决定,了解并收集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信息、情况,汇总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2 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聘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的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科学处置和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平时参与制订、修订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迅速制订科学的现场抢险救援方案,供常州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决策参考。

3.3 各类特种设备抢险救援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协调,成立全市行业性、区域性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主要职责:接受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和调度,在必要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活动。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一支专(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发单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

4 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

全市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即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控点(企业)、各镇区监管员、市市场监管局(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监测,当特种设备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要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4.2 预警预防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由群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各辖区分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的特种设备事故安全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报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平时不定期开展工作检查。

4.3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按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及解除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有关规定执行。

4.4 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和实况,加强观测频次和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5 预警变更解除

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情况提出调整预警的建议,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由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按程序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市政府和上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

5.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使用单位在启动本单位预案的同时应及时进行信息报告。

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造成损失和社会影响。

5.3 应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级别事故后,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预案,进入响应状态,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3)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开展受害人员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设立人员疏散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5)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专业处置。在实施承压类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时,应迅速组织指挥有关专业人员,采取可行的处置措施阻断泄漏,防止中毒、窒息,协助有关专业人员做好其他工作。

(6)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专业处置。在实施机电类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时,应迅速组织指挥有关专业人员,控制事故设备,做好人员安抚,尽快救助受伤或者被困人员。

(7)危险区域处置人员均应戴必要的防护装备,情况复杂时应结合专家意见,制定可行的现场处置方案,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4 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按照宣传工作相关规定拟定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特种设备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5 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事故调查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6.2 恢复重建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有资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者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修复工作。

6.3 总结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联络、组织、协调,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

7.2 财力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场监管局向溧阳市人民政府、常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依据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相关的部门监督。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保障。

7.3 装备与物资保障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通讯器材等。

督促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物资、设施、设备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7.4 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当地政府或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通知当地卫生部门,协助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稳定伤势后迅速转入各医院救治。

7.5 交通运输保障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所需交通运输工具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决,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7.6 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应制定科学安全的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伤、压伤、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应急处置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下进出事故现场。

群众的防护、避险疏散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7.7 通讯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应急救援的各个职能部门及专家组应配备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应急救援期间,所有通讯工具和网络系统,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以备随时联络。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

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及时公布报警电话。

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特种设备应急知识宣传。

8.2 培训

加强对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8.3 演练

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或督促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9 监督管理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完善。

9.2 责任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撤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特种设备事故: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出事件。

其他特种设备事故术语及含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及相关法规标准。

10.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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