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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溧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溧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溧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2. 溧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溧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0年4月 24日
附件1
溧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的工作制度,明确市食安委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常食安委〔2019〕5号),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食安委是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市食安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委员由各镇、街道及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 因食品安全工作发展需要,需新增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市食安委批准;市食安委委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报市食安委领导批准,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负责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市食安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推动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班子其他成员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研究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专项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统筹推进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三)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四)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五)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六)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督促市本级相关部门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八)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九)组织协调其他全市性食品安全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主要职责如下:
(一)承担市食安委日常工作;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市食安委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三)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食品安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四)受食安委委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督促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五)管理市食安委专家委员会;
(六)承担市食安委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市食安委通过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
市食安委全体(扩大)会议由市食安委主任召集,市食安委全体成员参加。主要有研究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安全重要工作等工作。可视情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市食安委专题会议由市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是研究协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集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八条 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联络员会议制度。
食品安全联络员会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也可根据需要,请联络员所在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落实市食安委议定事项;起草供市食安委审议决定的文件;汇总拟提请市食安委研究处理的重要事项;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和落实好食品安全专项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食品安全联络员由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参与食品安全协调联系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为保证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市食安委印发以下文件:
(一)市食安委文件。以市食安委字编号,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涉及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重要事项。
(二)会议纪要。市食安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
市食安委文件、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市食安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市食安委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重大事项等,由市食安委直接下发,也可根据需要报请市政府批转或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条 市食安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将下列内容及时报告市食安委:
(一)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三)市食安委议定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执行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市食安委督办的事项;
(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食安委建立通报制度,对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通报一般限于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内部之间,重大事项可在全市通报,由市食安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通报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二)报告事项落实情况;
(三)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七)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通报主要以书面形式印发,或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以其他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 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针对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及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市食安委委托,组织开展对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具体考评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溧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溧食安委〔2015〕3号)即行废止。
附件2
溧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切实提高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水平,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常食安委〔2019〕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溧政办发〔2020〕1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规定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
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协调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协调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民宗局
负责全市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制定扶持和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专项管理要求;指导对清真企业、清真食品和清真标识的认定、认证和规范使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清真食品及“清真不清”等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委政法委
负责建立查处重大食品案件协调、督办机制,指导、协调、监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牵头开展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发改委
负责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和生鲜农产品现代化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加强对市重点物流项目的协调推进和跟踪调度;支持食品安全重要设施规划及重大项目建设;经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出,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件、刑事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商品和服务进行价格认定。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开展相关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总体推进全市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通过多途径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并推动实施,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开展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食品安全培训,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为学校供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科技局
负责统筹协调重大食品安全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研究;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等;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市工信局
组织推进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提出促进食品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食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工作;指导食品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市公安局
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协调配合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现场秩序,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负责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负责实施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行政拘留决定;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市民政局
负责制定养老机构食堂管理规定,加强对全市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对养老机构食堂卫生措施落实进行巡查,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协助调查处理养老机构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司法局
负责审查有关食品安全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法治教育;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抽检经费的保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森林植物检疫,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与食品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对农用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住建局
负责制定建筑工地食堂管理规定,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措施落实进行巡查,协助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督促运输企业落实食品运输保障措施,对日常巡查中发现涉及影响食品安全运输的行为进行制止,向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反馈信息,协助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运输环节;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城管局
负责对食品经营者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负责加强对违章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的管理;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地产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与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建立全市地产农产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组织开展地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指导食用农产品监管、监测体系建设;配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向市食安委通报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信息;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并向市食安委报告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负责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省级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负责指导粮食行业质量安全工作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市商务局
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品和生鲜农产品冷链物流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化和认证认可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场所、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规范和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场所、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市卫健局
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级,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投诉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重大政策。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食品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实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拟定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定量包装食品进行计量监督;负责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管工作;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工作,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要求做好食品安全跟踪督办、评议考核工作;依法对全市范围内的食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常州海关溧阳办事处
负责对本地区申报的进出口食品实施监管,对辖区内发现的食品走私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上级条线部门反馈;负责对溧阳地区注册备案的进出口食品贸易企业、食品生产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注册企业的进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负责溧阳地区进出口食品检疫审批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溧阳地区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对溧阳地区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进出口食品依法进行处置,对需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依法进行移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和企业通报相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支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成立食安委,下设办公室,统筹协调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创新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内容,组织各成员单位建立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突发事件预警应急机制、报告制度及信息沟通机制,协调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加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负责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做好协管员、信息员聘用、考核等管理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工作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溧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溧食安委〔2015〕4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