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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溧阳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014143475/2009-0001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溧阳市统计局
产生日期:
2021-01-29
发布日期:
2021-01-2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溧阳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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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促进依法行政,增强市统计局机关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统计局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在履行对全市统计行业的综合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统计服务过程中制定、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市统计局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拥有或保存市统计局政府信息的机关各科室是政府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分管局长负责,局办公室综合协调,负责编制年度信息公开报告,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发布、维护各责任科室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各科室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办公室依照其职能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市统计局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守合法、及时、真实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的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根据本细则提供和发布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八条 市统计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市统计局主要工作职能。内设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服务承诺、联系方式;局领导成员的职务,工作分工和联系方式;局机关公务员招考内容、方式、成绩和录用结果。
(二)机关各科室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服务内容、办事时限和结果,以及监督和投诉渠道等。
(三)有关统计管理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四)全市统计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工作要点等。
(五)行政举报、信访投诉的地点、联系方式、办理结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结果等。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对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政府承诺事项的办理及完成情况。
(六)依法废止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七)局机关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
(一)局机关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结果;机关干部竞岗、任前公示等情况;局机关公务员录用情况。
(二)局机关、局属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三)局机关办公经费及资金使用情况;局机关内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财务内部审计结果。
(四)局机关认为应当予以内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条 依据本细则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对社会公开的内容主要通过市统计局网站予以发布,同时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方式如文件、邀请报纸、电视或电台媒体发布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外公开。
(二)对内公开内容通过内部局域网、机关公示栏、机关大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对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由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提出书面意见,局办公室审核,必要情况下提请局领导审签后,通过相应方式进行公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要及时收集和反馈意见,局机关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对内部公开的信息由各责任科室负责发布。
第十二条 涉及到我局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公开要先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或报局领导办公会通过。
第十五条除依法公开的内容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须了解其他政府信息,应填写《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完毕后交市统计局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有关专业科室,受理科室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在报分管领导审核后,负责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正式回复办理文书和申请信息公开的文书交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公开监督
第十三条 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局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形式、程序、时效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二)局办公室通过行风评议、民意测评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三)设立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87269270)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当行为。
第十四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与有关法律法规或本细则相悖的,局办公室有权责令更正,逾期不改的,报请局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纳入局年度预算,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抵触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在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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