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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保政策惠民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的通知》(常医保服务〔2020〕5号)、《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医保服务〔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特定病药品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特药保障政策
特药的保障对象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中符合特药使用适应症的患者。
对省特药品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谈判价按以下比例支付:职工医保65%,居民医保60%。其中,苏人社发〔2017〕346号文件发文前已纳入医保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仍按原支付比例执行。
参保人员在常州市外发生的医保特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按市内支付比例的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
二、落实特定病药品政策
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特定病药品费用,在最高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国家谈判价、省定支付标准,按职工医保65%、居民医保55%支付,其他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参保人员在常州市外发生的特定病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按市内支付比例的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
三、本通知于2020年7月1日执行,原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溧阳市医疗保障局 溧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