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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7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溧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溧政办发〔2020〕44号)、《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支付办法的通知》(常劳社医〔2009〕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支付办法通知如下:
一、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单价200元以内的特殊医用材料,直接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单价超过200元的特殊医用材料,在2万元以内的部分,先由个人自付30%,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在2万元至4万元(含)以内的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超过4万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建立医疗服务项目公示制度。在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前,应当将材料品种、性能、价格及个人支付比例等事项告知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医用材料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
三、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溧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