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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划定溧阳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解读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
产生日期:2020-02-10 发布日期:2020-02-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划定溧阳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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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号)、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172 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有效控制市区PM2.5、NOX、SO2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全市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市政府关于划定溧阳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一、划定的必要性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

近年来,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机动车船尾气污染问题存在,经科学分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总烃)是臭氧污染产生的重要前体物。据生态环境部统计,全国每年柴油消耗总量中,约20%用于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这些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氮氧化物和总烃的重要排放源。因此,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对于有效减少市区氮氧化物和总烃排放,遏制臭氧污染,减降PM2.5浓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依据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2.标准规定:《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Ⅲ类限值”。

3.政策要求: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区域2019年底前完成”。

省政府《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各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尚未完成划定的市、县(市)政府应于本方案实施后两个月内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完成划定的,应结合当地实际,适时增加禁用机械种类,扩大禁用区域范围,提高管控要求。”

三、起草过程

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起草了初稿,经多次会商和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于8月征求了各镇(区)意见。10月30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

《通告》规定了全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包括:1.城东大道、燕城大道、天目湖大道、104国道、中关村大道、239省道合围内我市区域;2.本市各港口码头。

《通告》规定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即国I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

《通告》建立部门分工负责、属地政府配合,使用单位为责任主体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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